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駐特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鄧
申生與以色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康露思於以色列特拉維夫及台
北簽訂;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駐特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以下簡稱台北駐以色列代表處) 與以色
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以下簡稱以色列駐台代表處) ,
為鼓勵雙方加強在農業及相關領域之合作,透過研究、知識與技術交流、
雙邊技術轉移以及轉移技術至第三國家等方式,在生物技術、漁業及水產
養殖、觀賞魚類、酪農業及畜牧管理、有機作物栽培、植物防檢疫及動物
衛生、農業機械、農場管理、資訊技術、食品安全、害蟲管理、永續農業
、農產貿易、農業技術及技術合作活動等領域進行合作,
爰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科學合作
合作領域:雙方將依據本瞭解備忘錄之條款在農業、園藝、漁業
、畜牧業及其他雙方同意之領域進行合作。
合作方式:雙方同意以下列活動方式進行合作:
a) 科學資訊交換;
b) 研究人員及專家互訪;
c) 共同辦理專題研討、研討會及訓練課程;
d) 對於雙方有興趣之主題進行合作研究計畫。
經費:除有其他決議事項外,前述之活動應由雙方共同出資。
第二條 灌溉及水資源管理
1.依據台北駐以色列代表處所提之要求,以色列駐台代表處應在
灌溉、微量灌溉、省水灌溉系統等及水資源科學及管理等領域
適當的提供政府部門或私人企業之專家及/或設施。
2.本條文所列事項,以色列駐台代表處應提供協助至台北駐以色
列代表處與以色列相關部門建立直接聯絡管道。
第三條 採收後處理技術
1.依據台北駐以色列代表處所提之要求,以色列駐台代表處應適
當的提供有關採收後處理及延長果實儲架壽命之專業與技術。
2.本條文所列事項,以色列駐台代表處應提供協助至台北駐以色
列代表處與以色列農業暨鄉村發展部所屬農業研究組織 (Agr-
icultural Research Organization)、農業生產技術與儲藏試
驗所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nd Storage of Agricult-
ural Produce) ,以及/或以色列其他政府部門或私人企業建
立直接聯絡管道。
第四條 乳製品農場及畜牧技術
1.依據台北駐以色列代表處所提之要求,以色列駐台代表處應適
當的提供有關乳製品農場及畜牧之專業與技術,例如:冷卻系
統、飼料供給系統、食物混合設備、畜群管理軟體、生產管理
軟體、資訊技術、動物行為監測設施等。
2.本條文所列事項,以色列駐台代表處應提供協助至台北駐以色
列代表處與以色列農業暨鄉村發展部所屬研究及推廣機構及以
色列乳業及畜牧局,以及/或以色列其他政府部門或私人企業
建立直接聯絡管道。
第五條 溫室技術
1.依據台北駐以色列代表處所提之要求,以色列駐台代表處應適
當的提供有關溫室及從事花卉、蔬菜、果樹生產之設施 (hot-
houses) 等之技術,例如:氣候控制系統、害蟲管理設施、防
範昆蟲設施、施肥灌溉及水循環、花卉分級及運輸機械、生產
管理及監測軟硬體等。
2.本條文所列事項,以色列駐台代表處應提供協助至台北駐以色
列代表處與以色列農業暨鄉村發展部所屬研究及推廣機構,及
以色列從事溫室技術相關研究發展與生產之私人企業建立直接
聯絡管道。
第六條 經費
以上第二條至第五條所提技術轉移所需經費應由受惠之一方–即
台北駐以色列代表處或由台北駐以色列代表處指定的單位提供。
第七條 水產養殖、海產養殖及漁業
1.依據以色列駐台代表處所提之要求,台北駐以色列代表處應適
當的提供有關水產養殖、海產養殖、內陸漁業及觀賞魚類生產
技術。
2.台北駐以色列代表處及以色列駐台代表處應提供協助至以方與
台灣水產養殖、海產養殖、漁業及觀賞魚類等專業與技術有關
政府單位及/或私人企業建立直接聯絡管道。技術轉移所需經
費必要時應由受惠之一方–即以色列從事魚類生產運銷之企業
及/或農場或其他政府或私人單位提供。
第八條 動、植物防檢疫
雙方應合作並依據各自之動物及植物防檢疫相關法令規章,協助
雙方植物及/或動物等新鮮產品及材料進、出口檢疫證明,例如
:以色列的水果、家畜、乳製品等輸至台灣,或台灣的魚類或魚
苗輸至以色列等。
第九條 農業工作小組
基於推動農業合作之共識及重要性,雙方應成立農業工作小組。
農業工作小組應依據本瞭解備忘錄落實執行各項條款,並對於雙
方工作小組人數、成員、會議時間、地點等取得共識。
第十條 聯繫及執行單位
雙方同意負責協調聯繫及執行之單位如次:
以色列駐台代表處為
a) 代表;
b) 農業暨鄉村發展部科技總監,於貝達岡 (Beit Dagan) ;
c) 農業暨鄉村發展部國外事務處處長,於貝達岡 (Beit Dagan
) 。
台北駐以色列代表處為
a) 代表;
b) 農業委員會國際處處長,於台北;
c) 農業委員會科技處處長,於台北。
第十一條 生效與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期起生效,除非任一方於九十天前以書
面通知對方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各繕兩份,於西曆二○○四年七月三十一
日簽署。
駐特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以色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鄧申生 康露思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