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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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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0 年 08 月 2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及八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曾憲揆與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索羅雷斯於巴拿馬城簽 訂;並於六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甲 巴拿馬外交部長歐索雷斯一九八○年八月十九日致駐巴拿馬曾大使第
DOI 四五一八號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玆向 閣下聲述,並願提及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由中華民國與巴拿馬
所簽署嗣後並經延長效期之漁業技合作協定將一九八○年八月廿六日
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漁業技術團在巴拿馬獲致成功,巴拿馬政府盼能將上述
協定自一九八○年八月廿六日起再度延長效期二年。
為此,玆向 閣下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述明 貴國政府同意之覆照
即構成一項協定,自一九八○年八月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歐索雷斯 (簽字)
乙 駐巴拿馬曾大使憲揆於一九八○年八月廿六日覆巴拿馬外交部長歐索
雷斯第 P–八○–二○九號照會譯文
接准
閣下本年八月十九日第 D.O.I. 四五一八號照會內開:
「玆向 閣下聲述,並願提及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由中華民國與巴拿
馬所簽署嗣後並經延長效期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一九八○年八月
廿六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漁業技術團在巴拿馬獲致成功,巴拿馬政府盼能將上述
協定自一九八○年八月廿六日起再度延長效期二年。
為此,玆向 閣下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述明 貴國政府同意之覆照
即構成一項協定,自一九八○年八月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玆覆復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亟盼進一步加強 貴我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
同意將前述照會所提之協定再度延長效期兩年。
本人並願證實本覆照及 閣下來照即構成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自
一九八○年八月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曾憲揆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