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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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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司與厄瓜多共和國陸軍工業署間漁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2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厄瓜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共和國商務處主任國剛 與厄瓜多共和國陸軍工業署署長阿美達於基多簽訂;並於七十年一月二 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司 (以下簡稱經濟部農業司) ,由政府適當授權之駐
厄瓜多商務處主任國剛先生合法代表,與厄瓜多共和國陸軍工業署 (以下
簡稱陸軍工業署) 由經該署董事會及國防部部長蘇必亞將軍適當授權之署
長阿美達上校依法代表厄瓜多政府為加強兩國友好及合作關係,並為便利
陸軍工業署獲得發展漁業以臻工業化之技術協助,爰經議定本協議下列各
條款:
第一條 經濟部農業司允向陸軍工業署提供適合在厄瓜多安地斯山區及沿
海地區從事養殖及開發漁業資源並進而加工之技術與經驗。
第二條 經濟部農業司為履行前一條款之承諾,將派遣一由團長一人及團
員二人組成之漁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漁技團) 前往厄瓜多共和國
為陸軍工業署提供服務協助實施陸軍工業署所擬訂之計劃。該團
在厄國工作期間至本約效期屆滿為止。
第三條 經濟部農業司負擔漁技團人員往返厄瓜多旅費。
第四條 經濟部農業司負擔漁技人員在厄服務期間之薪金。
第五條 經濟部農業司提供獎學金,由陸軍工業署遴派參與計劃執行之厄
方人員赴中華民國研習。
第六條 為實施本協定及有關計劃,由陸軍工業署將由本身經費或透過合
資經營之商業公司,支付實施計劃有關下列各項費用,指派相對
之技術、行政及服務人員;提供執行計劃所需具有適當設備之辦
公室、土地、機器、設備及物料;依據第十條中華民國政府不能
提供之機器、設備及物料;以及提供漁技團人員在厄瓜多期間之
膳宿及乙部機動車輛,包括油料、養護及保險。
第七條 陸軍工業署或執行特定計劃之公司於必要時,將提供翻譯及傳譯
服務。
第八條 陸軍工業署或執行特定計劃之公司支付漁技團人員在厄瓜多期間
之醫療費用。
第九條 陸軍工業署指派一名計劃執行長駐紮漁技團工作地區,漁技團長
共同協調本協定釐訂之工作,並負責其實施。
第一○條 經濟部農業司供應漁技團為陸軍工業署實施本協定,而執行計
劃所需由中華民國產製之機器、設備與物料;此項機具及物料
應免繳厄瓜多關稅及其他稅捐。
本協定終止後,經濟部農業司將此項機具物料無償致贈陸軍工
業署。
第一一條 漁技團人員之薪金免課所得稅,其所攜帶之行李免課關稅。
第一二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效期二年,並得經雙方同意予以延長。
玆為證實同意上述各項約定,謹簽署本協定西文及中文各兩份,兩種文字
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七日即公曆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訂於基多

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司代表
駐厄瓜多商務處
主任 國 剛 (簽字)

厄瓜多共和國陸軍工業署代表
厄瓜多陸軍工業署
署長 阿達美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