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47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3 年 05 月 2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及八月九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 使金樹基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古提艾瑞斯簽換;並溯自七十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金樹基致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
部長古提艾瑞斯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本人茲敬請 閣下參閱一九八○年五月廿一日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
簽訂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特別有關該協定第十條延長效期之規定。
本人茲特奉告 貴部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其漁技團以前述協定相同之
精神與條件自一九八四年五月廿一日起繼續留駐哥國工作兩年。
本案倘荷 貴部長代表 貴國政府同意並惠予證實則 貴我雙方照會
之互換,即確定該漁技團將繼續留駐哥國服務兩年。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的敬意

大使
金樹基 (簽字)

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于聖約瑟
乙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代部長烏比那復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
國大使金樹基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敬啟者接准 閣下本 (一九八四) 年八月一日致外交部長第 208-84R
E 號照會內開:
「部長閣下:
本人茲敬請 閣下參閱一九八○年五月廿一日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
簽訂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特別有關該協定第十條延長效期之規定。
本人茲特奉告 貴部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其漁技團以前述協定相同
之精神與條件自一九八四年五月廿一日起繼續留駐哥國工作兩年。
本案倘荷 貴部長代表 貴國政府同意並惠予證實則 貴我雙方照會
之互換,即確定該漁技團將繼續留駐哥國服務兩年。」
本人茲願奉告 閣下哥斯大黎加政府接受前述建議,因此本照會暨上
述 閣下之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議,並自本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的敬意。

外交部代部長
烏比那 (簽字)

一九八四年八月九日于聖約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