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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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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約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大使館 和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外交部於聖多美簽換;並自九十一年十月 二十三日起生效 續延效期自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聖多美普林西比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簽復 貴大館本年十
月十一日第 ROC/196/2002 號換文所提有關續延「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
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事。
本換文確認上述協定續延效期自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五年
十月二十一日止。
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聖多美

中華民國駐聖多限普林西比大使館茲向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外交部
致意並聲述,關於 貴耜第二二八號換文同意延長「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
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事,鑒於該協定續延之
效期有誤,中華民國大使館建議貴部另文更正該協定之效期為自二○○二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於聖多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