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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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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泰國皇家計畫基金會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代表田弘 茂與奉國皇家計畫基金會代表畢沙迪於泰國清邁簽訂;並於九十一年元 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甲方」) 與泰國皇家計畫基金
會 (以下簡稱「乙方」) ,
鑒於自一九七三年起雙方既存之農業技術合作;
確認雙方在農業發展方面之合作成效效卓著並裨益雙方;
咸欲加強在皇家計畫上之合作,以增進彼此間關係;
茲經充分授權:
爰締結本協定,以執行「中華民國援助皇家研究與發展計畫」,以延續先
前之合作。
甲方同意提供該計畫技術協助如下:
一 果樹研究與發展計畫,
二 蔬菜研究與發展計畫,
三 食加工之研究與發展計畫。
前述各項計畫之執行,須按優先順序,並經共同諮商與同意。
第一章 協定範圍與雙方義務
第一條
一 甲方同意派遣一經雙方同意由農業專家數人組成之中華民國農業技術
團 (以下簡稱「該團」) 以執行前述計畫。
二 甲方應負擔該團專家往返泰國之旅費及在泰國服務期間之薪津。
三 乙方應豁免該團專家之薪津所得稅,以及個人及家庭用具之進口稅及
稅捐。
四 乙方應給予該團人員及其眷屬在泰國服務期間出入境之方便,以及免
費提供該團人員一般醫療檢查及治療。
第二條
一 甲方應提供該團所需由中華民國生產之農具及種籽。
二 乙方應豁免上述農具及種籽之關稅及其他稅捐,支付其倉租、碼頭規
費及其他有關費用,並負責將之運抵本計畫所在地。
第三條
乙方應提供該團足夠之勞工,非中華民國生產之必要農具、種籽、肥料及
農藥,以及提供該團人員備有家具之住宅、公務用交通工具及辦公處所與
服務。
第四條
該團所生產之農產品,除保留部分供該團本身消費或作種籽及樣品之外,
均應交予乙方。
第五條
甲方同意在六方提出並經甲方許可後,提供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訓練與觀
摩訪問之獎學金。
第六條
乙方應對經雙方同意之研究或發展計畫以書面申請援助,其完成之書面報
告應提交予甲方。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七條
本協定經簽署後自二○○二年元月一日起生效,效期三年。其後本協定每
次將自動續延三年,除非任一方在協定屆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之。
本協定用英文繕寫兩份。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各經其本國政府正式授權爰於本協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公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簽署於
泰國清邁。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代表
董事長 田弘茂博士

泰國皇家計畫基金會代表
主席 畢沙迪親理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