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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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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間農技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及二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駐賴比瑞亞大使館 與賴比瑞亞共和國外交部於賴比瑞亞蒙羅維亞簽換;並溯自九十年二月 十九日起生效 (效期將延長三年至二○○四年二月十八日止)

 
賴比瑞亞共和國外交部致中華民國駐賴比瑞亞大使館節略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於賴比瑞亞蒙羅維亞
賴比瑞亞共和國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駐賴比瑞亞大使館致意並聲述,有關
後者二○○一年元月十日關於中賴農技合作協定續約事之節略覆略稱,賴
比瑞亞政府有鑒於賴比瑞亞農業部與中華民國農技團合作無間所獲致之豐
碩成果,茲同意將中賴農技合作協定續約三年。
為配合上節,外交部茲要求第二階段續約內容更具彈性,俾涵蓋下列範圍
:一、稻種繁殖;二、菜種繁殖;三、技術協助農民;四、參與農作土地
之快速開發;五、透過加工與保存將收割後之損失再生產;六、支持訓練
及研究。
賴比瑞亞共和國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以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駐賴比瑞亞大使館致賴比瑞亞共和國外交部節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賴比瑞亞蒙羅維亞
中華民國駐賴比瑞亞大使館茲向賴比瑞亞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有關
後者二○○一年二月十五日之來略,茲確認,依據中賴農技合作協定第八
條之規定及雙方換文之完成,該協定效期將延長三年至二○○四年二月十
八日止,並溯自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續稱,在該協定效期內,倘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欲調整
若干特定合作計畫,中華民國政府在該協定規定之架構下,願依中華民國
駐賴比瑞亞農技團可用之人力及資源,優予考慮配合。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賴比瑞亞共和國外交部致以最崇高之敬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