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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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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2 年 09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2 年 09 月 13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塞內加爾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陳厚儒與塞內加爾共和 國政府代表田安於達卡簽訂;並於五十二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為欲加強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
並鑒於塞內加爾共和國農村經濟部長加倫蓋閣下應中華民國政府邀請於一
九六三年七月十六日至廿三日在華從事訪問考察時所獲悉之各項技術性情
況,決定在農業之改進與開發方面,建立兩國間之密切技術合作,並經由
雙方代表,訂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國政府應於本協定簽字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派遣一農業專家考
察團赴塞內加爾,俾就種植各類作物之可能性,作一般之研究並
就生產水稻之最佳情況,作特別之研究。
該團應會同塞國農村經濟部,就有關設置中國農耕示範隊之各項
實際問題,尋求解決辦法。
該團在本協定雙方之同意下應選定農耕示範區並劃定該地區之確
實範圍。
第二條 農業考察團自臺北至達卡之往返航空旅費及其在塞國居留期間之
費用,概由中國政府負擔;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在該團留塞期間
,應以各種必需之物資工具,給予該團,藉以完成其使命。
第三條 農業考察團應向中華民國政府及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提出工作報
告。中華民國政府應於塞國政府同意此項報告後,儘速派遣一由
十至十二人組成之農耕示範隊赴塞內加爾,試種水稻及其他作物
,為期兩年。
第四條 示範隊之旅費及留塞期間之生活費適用本協定第二條所作之有關
規定。
第五條 塞國政府應以住宅、水電 (或煤氣) 傢具、寢具以及廚房用具,
供給示範隊使用。
隊長至少單獨使用一房,隊員每兩人可用一房。
第六條 塞國政府對示範隊需用之農具及交通工具,保證予以提供,並予
保養。
第七條 示範隊應享受塞國政府按照塞國與他國間之技術合作協定所給予
在塞服務之該國人民之同等待遇。此外,示範隊將獲免費醫療之
權益。
第八條 按照第三條所指定之目的,示範隊於示範區之土地,應得自由使
用。該隊在示範區之生產品除保留適當數量供其消費外,應歸塞
國政府所有。
第九條 塞國政府應負責清理並準備示範區之土地,並建築必要之水道以
及灌溉及排水系統。
第一○條 塞國政府應為示範隊購備肥料、殺蟲劑及種籽;中國出產之種
籽將由中國政府負責供應。
第一一條 上述農具、交通工具、肥料、種籽以及殺蟲劑之種類與數量,
以雙方之同意決定之。
第一二條 塞內加爾共和國應派聯絡員一名,住於示範區內,俾予示範隊
以各種必要之協助。
第一三條 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應採取各項措施,藉使該國國民參加示範
隊之工作,其人數以雙方之同意決定之。
第一四條 本協定之雙方應盡一切努力,俾在最佳之情形下,完成協定之
各項規定。
基於上項信念,兩國政府代表茲簽署本協定,並繕具中、法文本各二份,
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即公曆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三日訂於達卡。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陳厚儒 (簽字)

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代表:
田安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