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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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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盧安達共和國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2 年 10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2 年 10 月 16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盧安達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與盧安達共和 國農業暨經濟部部長恩克沙柏拉於台北簽訂;並於五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盧安達共和國政府,為期促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經
各指派以下代表:
中華民國代表:
外交部部長沈昌煥
盧安達共和國代表:
農業暨經濟部部長恩克沙伯拉
訂立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應派遣一由八人組成之農業技術隊,在正副隊長各一人
之領導下,前往盧安達之尼亞布果果谷地或經該隊隊長與盧安達
農業主管當局雙方同意選定之其他地區,就發展一般農業,尤其
種植水稻,作為期兩年之實驗及示範;但該隊部份人員,得在技
術可能範圍內以及該隊隊長同意下,派往另一地區從事示範工作
。其餘條款,另行訂定之。
第二條 農業技術隊得充分使用指定之示範地區。
在示範區收穫之農產品除一部份供農業技術隊消費,其餘均交與
盧安達政府。
第三條 農業技術隊往返盧安達之旅費及該隊隊員與隊長在盧安達服務期
間之薪俸,均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四條 農業技術人員應享受以技術合作名義在盧安達服務之其他國家人
員之同等待遇。
第五條 盧安達政府供給農業技術隊為實驗及示範所需之人工及工料。
本協定簽署後,希該隊隊長即赴盧安達指導盧方人員清理示範區
耕地及建設必要之水利工程,所需工料,概由盧方供應。
第六條 盧安達政府供給農業技術隊住宅連同水電、傢具、寢具、廚房用
具及冰箱等設備。
第七條 盧安達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隊,工作車 (Land-Rover) 及運輸車
各一輛,並須負擔液體燃料、保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盧安達政府供給該隊司機一名。
第八條 盧安達政府供給農業技術隊工作所需之農機具,包括耕耘機、抽
水機等及所需之油料,各類種籽、肥料、殺蟲劑,但稻種由中國
政府供應。
在該隊抵達盧初期所需特種農具、種籽及殺蟲劑由中國政府供應

第九條 盧安達政府負責農業技術隊人員工作意外保險,以及疾病醫療。
第一○條 盧安達政府指派熟諳英語之聯絡員一名,駐在示範地區附近,
以備必要時之協助。
第一一條 中國政府供給在實驗及示範場所需之脫穀機。
第一二條 締約雙方應允盡所能在最佳情況下履行本協定。
為此兩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本協定共繕中文及法文本各二
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簽字)

盧安達共和國代表:
農業暨經濟部部長
恩克沙伯拉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