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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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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衣索比亞關於農業技術合作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2 年 06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2 年 06 月 03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衣索比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六月一日及六月三日中華民國特使團大使吳世英與衣 索比亞農業部次長給巴扎地克簽換;並於五十二年六月三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特使團大使吳世英致衣索比亞農業部次長給巴札地克照會 (
譯文)
茲謹奉告者:中華民國政府為促進與衣索比亞政府間之技術合作,特
根據中國赴衣索比亞農業考察團及獸醫團之建議,向衣索比亞政府提
出下列提案:
一 中國政府應派遣一由四名獸醫組成之獸醫隊前往衣索比亞,在衣
索比亞政府指定地區,協助其撲滅各種家畜病疾,並訓練衣國獸
醫技術人員為期二年。
二 獸醫隊往返旅費及該隊人員在衣索比亞服務期間之薪津由中國政
府負擔。
三 獸醫隊應享有與衣索比亞所予第三國人民因該國與衣索比亞技術
合作而在衣國服務所享有之同等待遇。
四 衣索比亞政府應供給獸醫隊設有水、電、傢俱、寢具、火爐、冰
箱及炊具之房屋;每一獸醫應有一房間。
五 隊員因公離開通常工作地時,衣索比亞政府應發給每日衣幣十五
元之出差費。
六 衣索比亞政府應供給該隊人員在工作上所需之交通工具。
七 該隊獸醫所領薪津,應免納衣索比亞之所得稅及任何其他個人稅

八 該隊獸醫應准予依照衣索比亞政府之人事法規,在衣索比亞國境
內休假。除中國政府要求外,不得請假返國,返國所需費用,應
由中國政府負擔。
九 衣索比亞政府應支付該隊之一切醫藥費用。
一○ 有關獸醫工作之各種供應,包括實驗牧場設備,儀器、化學藥
品、及生物藥品等,應由衣索比亞政府供給。部份獸醫實驗設
備,應由中國政府出資海運至基包提繼由衣索比亞政府負責運
至工作地點。上述設備應免納關稅及其他稅捐。
一一 獸醫應恪守衣索比亞政府法規以執行職務。其在衣索比亞之工
作,於兩年服務期滿後結束,但得經兩國政府之同意予以延長

倘衣索比亞政府贊同上述各節,則本照會與
閣下之復文,應即視同兩國政府間之協定。
順向
閣下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衣索比亞政府農業部次長
給巴札地克閣下

中華民國特使團大使
吳世英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 (即公曆一九六三年) 六月一日於阿迪斯阿貝巴
乙 衣索比亞農業部次長給巴札地克致中華民國特使團大使吳世英照會 (
譯文)
茲准
閣下一九六三年六月一日來文內載:
「中華民國政府為促進與衣索比亞政府間之技術合作,特根據中國赴
衣索比亞農業考察團及獸醫團之建議,向衣索比亞政府提出下列提案

一 中國政府應派遣一由四名獸醫組成之獸醫隊前往衣索比亞,在衣
索比亞政府指定地區,協助其撲滅各種家畜病疾,並訓練衣國獸
醫技術人員為期二年。
二 獸醫隊往返旅費及該隊人員在衣索比亞服務期間之薪津由中國政
府負擔。
三 獸醫隊應享有與衣索比亞所予第三國人民因該國與衣索比亞技術
合作而在衣國服務所享有之同等待遇。
四 衣索比亞政府應供給獸醫隊設有水、電、傢俱、寢具、火爐、冰
箱及炊具之房屋;每一獸醫應有一房間。
五 隊員因公離開通常工作地時,衣索比亞政府應發給每日衣幣十五
元之出差費。
六 衣索比亞政府應供給該隊人員在工作上所需之交通工具。
七 該隊獸醫所領薪津,應免納衣索比亞之所得稅及任何其他個人稅

八 該隊獸醫應准予依照衣索比亞政府之人事法規,在衣索比亞國境
內休假。除中國政府要求外,不得請假返國,返國所需費用,應
由中國政府負擔。
九 衣索比亞政府應支付該隊之一切醫藥費用。
一○ 有關獸醫工作之各種供應,包括實驗牧場設備,儀器、化學藥
品、及生物藥品等,應由衣索比亞政府供給。部份獸醫實驗設
備,應由中國政府出資海運至基包提繼由衣索比亞政府負責運
至工作地點。上述設備應免納關稅及其他稅捐。
一一 獸醫應恪守衣索比亞政府法規以執行職務。其在衣索比亞之工
作,於兩年服務期滿後結束,但得經兩國政府之同意予以延長

茲謹代表本國政府奉告
閣下,衣索比亞政府對上述各節,敬表同意,並認為本照會與閣下來
文視同兩國政府間之協定,自一九六三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特使團大使吳世英閣下

衣索比亞政府農業部次長
給巴札地克 (簽字)

公元一九六三年六月三日於阿迪斯阿貝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