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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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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達荷美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63 年 02 月 14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52 年 02 月 14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54 年 03 月 1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馮耀曾與達荷美共和國 政府代表艾唐德於新港簽訂;並於五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生效;五十四年 三月十日效期屆滿

 
中華民國政府與達荷美共和國政府為期促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為
依照前於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至四月二十八日應達達荷美共和國政府
邀請赴達荷美訪問與考察之中華民國農業考察團之建議及根據達荷美共和
國農業與合作部長艾唐德先生閣下於一九六二年十月八日至十五日訪問臺
北時與中華民國經濟部長楊繼曾先生閣下商談之結果,特由雙方代表訂立
下條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允派遣一由專家二人與作員十人組成之農耕示範
隊赴達荷美工作二年,以試驗及實施一般耕作,尤其水稻之耕作

第二條 達荷美政府同意將座落奧梅河谷、多格拉鄉村附近區域之土地約
二十公頃交由農耕示範隊選擇使用,以種植水稻及旱作物。
第三條 農耕示範隊為達成前條所規定之任務,在其工作期內,得自由使
用示範區之土地。
示範耕作所穫之農品,除一部份供給示範隊消費外,餘均交予達
荷美共和國政府。
第四條 中國政府應允負擔農耕示範隊赴達荷美及返國之來回旅費。
第五條 中國政府應允支付農耕示範隊在達荷美服務期間之薪俸。
第六條 農耕示範隊應享受達荷美政府所予第三國人民因該國與達荷美簽
訂技術合作協定而在達服務時之同等待遇。
第七條 達荷美政府應允在示範區之土地上建築初步之水利工程,並供給
所需之人工及水泥、麻袋、木材、砂石等材料,中國示範隊隊員
對此項水利工作,亦願與達方人員協力進行。
第八條 達荷美政府應允對中國示範隊供給住宅、寢具、二火頭之煤油爐
二具、煤油、冰箱一具連同所需煤油,以及足敷應用之傢俱之炊
具;此外尚須供給工人二名,協助示範隊處理各項雜務。
第九條 達荷美政府應允以七至十匹馬力之耕耘機一台及全部附件,腳踏
車四輛、汽車一輛 (小型貨車) 連同司機一名以及必要之保養與
修理器材,供給示範隊使用。
中國示範隊亦將攜備耕耘機一台及部分之手用農具,其餘必需之
農具,則由達荷美政府供給。
達荷美政府應允每年以汽油一千加侖 (四千五百公升) 供給示範
隊,以備前款所述機器及汽車之用;超出此項數量之汽油消耗,
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一○條 達荷美政府應允供給示範區每年所需之肥料八公噸,每公頃約
需氮磷鉀肥 (一五:一五:一五) 七百公斤及尿素三百公斤,
並視需要情形供給殺蟲劑。
示範初期之數項稻種將由中國政府供應。
第一一條 達荷美政府負責維護農耕示範隊在達國服務期間各隊員之健康
,並支付各項必需之醫療費用。
為協助示範隊工作,達荷美政府指派通曉英語之人員一名,擔
任聯絡職務。
第一二條 本協定以中文及法文簽訂,經締約雙方代表簽署即發生效力。
為此,雙方代表經其政府授權與委派,爰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本協定
共繕中文及法文本各二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即公曆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四日訂於新港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馮耀曾 (簽字)

達荷美共和國政府代表:
艾唐德 (簽字)

*由於達荷美承認匪偽政權,中華民國乃於五十四年四月八日與達荷美斷
絕外交關係。但本協定仍繼續執行至期滿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