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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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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關於鹿達灌溉地區管理移交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04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布吉納法索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四日中華民國駐上伏塔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徐懋 禧與上伏塔共和國農業畜牧水利森林部部長達古雷於瓦加杜古簽訂;並 於五十九年六月四日生效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慶幸中伏技術合作獲致成效,並鑒於加
雅省鹿達平原之墾殖工作已圓滿完成,特分別以農業畜牧水利森林部部長
達古雷及駐上伏塔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徐懋禧為代表同意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兩國政府於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四日於臺北簽訂中伏擴大技術合作
協定,同意儘量開墾以一千五百公頃為目標之土地。鹿達平原之
開墾,經雙方協議為實施該協定合作計劃之一部分,經連續兩年
種稙水稻均告成功。
中華民國政府因此於一九七○年六月四日將鹿達平原包括一百二
十公頃稻田在內之一百三十五公頃墾地之經營管理移交上伏塔共
和國政府,俾便集中全力開發其餘在卜卜帝拉蘇省姑洽谷地之面
積。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 抽派現住上伏塔共和國農耕隊技術人員三名至鹿達農民合作
社,為期一年,以便必要時提供技術指導。
二 贈與上伏塔共和國政府如附件一所列舉附屬於該墾區之農業
器材。
三 交與上伏塔共和國政府如附件二之備忘錄一份,詳述水稻耕
種技術與灌溉管理方法。
第三條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承允:
一 將上述農業器材全部交予鹿達農民合作社使用,並由該社員
責其維護、修理與補充。
二 供給前條所述農業技術人員居住之適當房舍。
第四條 締約雙方承允在最佳狀況下盡其所能履行本議定書各條款。
本議定書以中文及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兩國政府代表爰於本議定書簽字,以昭信守。
公曆一九七○年六月四日即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四日訂於瓦加杜古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畜牧水利森林部部長
達古雷 (簽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上伏塔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徐懋禧 (簽字)

附件一
甲 農機具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備 註
(美金) (美金)
──────────────────────────────
1 KFG 601 一五 二、○○○ 三○、○○○ 附 NT95K
耕耘機 引擎
2 手搖噴粉 三 一五 四五

3 半自動噴 一五 二五 三七五
霧器
4 全自動噴 五 五○ 二五○
霧器
5 腳踏式脫 三五 八○ 二、八○○
谷機
6 礱谷機 二 四四○ 八八○
7 精米機 二 三一○ 六二○
8 NT75K 柴 二 五○ 一、○○○
油引擎
9 拖車 二 二○○ 四○○ 內一部交
波碧
10 甘藷製簽 一 一○ 一○

11 水田中耕 二五 五 一二五
除草機
12 浮筒輪 一二 二五 三○○
13 萬能犁 六 二○ 一二○
14 作溝器 五 一○ 五○
15 鋤頭 一○○ 五 五○○
16 圓鍬 二○ 一○ 二○○
17 十字鎬 五 一○ 五○
18 斧頭 五 三 一五
19 柴刀 一○ 二 二○
20 鐵製抽油器 二 五 一○
21 單輪車 一○ 二○ 二○○
22 零件架 三 二○ 六○
23 各種修護零 九六○ 五、○○○

──────────────────────────────
總金額 四三、○三○

乙 工程設施
──────────────────────────────
工 程 名 稱 數 量 費 用 (美元) 備註
──────────────────────────────
1 灌溉水路
(1) 灌溉乾渠 (內面 五、一七六 m 五○、一七六
12.507 m (二次
方) )
(2) 灌溉小給水路 一八、三九五 m 九一、九七五
2 排水路
(1) 排水幹渠 六、九七九 m 二○、九三七
(2) 小排水路 一六、一二八 m 三二、二五七
3 構造物
(1) 量水槽 二 一、五○○
(2) 分水門 一二 二、四○○
(3) 灌溉暗渠 二 一、六○○
(4) 排水暗渠 一○ 一、○○○
(5) 過水路面 四 八○○
(6) 虹吸工 二 二○○
(7) 跌水工 二 二○○
(8) 跨越步行橋 一八二 五、四六○
(9) 其他 一○ 二、○○○
4 土壩加強工程
(1) 土壩上游坡面整修 四、○一○ 八、○二○
(m 的三次方)
(2) 下游坡面整理 六、一七七 一二、二五四
(m 的三次方)
(3) 填土 三、一二一 六、七三六
(m 的三次方)
5 農路
(1) 主要農路 一一、二○○ m 五六、○○○
(2) 次要農路 三、○○○ m 一五、○○○
──────────────────────────────
總計 三○八、五一五
附件二
水稻耕種方法與灌溉系統之管理
甲 水稻耕種方法
一 選種:經試驗種植臺灣及本地品種,發現以 IR-8 為最佳。示範用
面積每公頃產量高達七千公斤。種子經水選後,以谷仁樂生千倍溶
液消毒一小時,然後清洗待播。每公頃土地需種子五十至六十公斤

二 播種:播種時間在六月中旬。選擇地力適中、灌溉容易及搬運方便
之土地為秧田。淺耕後,作畦寬 1.2 公尺,長 20-25 公尺。然
後將備妥之種子播於畦面,每畦需種子五至六公斤。
三 插秧:播種三週後,秧苗高達十五公分時,即可移植至本田。本田
宜先作梗,灌水深耕,並耙平表土。插秧採正條密植方式,行株距
22.5× 22.5 cm 以三至五株為一束,每束均入土二至三公分。推
行共同插秧制度,以利事功。
四 除草施肥:第一次除草在插秧後十至十五天,此後每隔二週實施一
次,共三次,使田間保持無草狀態。除草時同時施肥,每公頃土地
所需三要素之用量為 N110 公斤,P50 公斤,K50 公斤,雨天停止
施肥。但本區土壤貧瘠,應多用堆肥。
五 病蟲害防治:用勃拉益斯 (Boulayse) 或 E、P、N、千倍溶液噴稻
苗,防止發生稻熟病及蟲害。通常於第一次除草後,分藥盛期,抽
穗前七天及齊穗期各施用一次。
六 去偽去雜:隨時拔除田間雜種及稗草。
七 收穫:稻穗黃熟,頂端尚有三五綠粒時即可收割,隨即脫穀晒乾,
至百分之十三含水量時包裝入倉,過乾或過濕均使精米時產生大量
碎粒。推行共同收割制度,以利事功。
八 翻土:收割應趁稻田未乾時迅速翻土,以利風化,殺蟲並覆埋稻草

乙 灌溉方法
一 稻田分東西兩區 (如鹿達墾區平面圖) :分別引庫水經東西兩斡渠
灌溉。兩區均再分為三個分區,每三日輪灌一次,循環施行。每次
自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灌水約十二小時。設計白天定時輪灌之方
式,旨在節省水庫,便利工作,並防止農民間發生糾紛。
二 輪灌之時間及水量紀錄,另由中國農耕隊直接移交鹿達農民合作社

丙 水利設施之管理
一 禁止在庫堤及其他公地放牧及種植作物,免遭破壞。
二 每年引庫水灌溉前,應發動農民清理水庫放水門,灌溉及排水溝渠
,以利通水。
三 排水門經常關閉,降兩時應立即打開排水。
四 水門操作務求穩當,避免激流衝毀溝渠。
五 斷水期應檢查修護各項水利施。
六 通水期應經常巡視各水路及水門,避免有淤塞及漏水等情形。
丁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水庫蓄水有限,蒸發量高,不可能每年種植兩期水稻。
二 可利用冬季剩餘庫水種植十公頃面積之短期經濟及食用作物,但
須選擇靠近水庫之土地,便利灌溉。根據過去之經驗,可種植馬
鈴薯及甘藷,唯須於五月初收穫完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