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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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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上伏塔共和國政府關於波碧灌溉地區管理移交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58 年 08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8 年 08 月 1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布吉納法索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楊西崑與上伏塔共和 國農業畜牧水利森林部部長達古雷於瓦加杜古簽訂;並於五十八年八月 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上伏塔共和國政府鑒於兩國技術合作獲致成效,波碧墾殖
圓滿達成任務,特分別以外交部次長楊西崑及農業畜牧水利森林部部長達
古雷為代表訂立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兩國政府一九六五年八月三日簽訂之波碧平原開發技術合作協定
,經以換文方式延長兩年,至一九六九年八月三日期效屆滿。
中華民國政府因此於該日將八十公頃灌溉地之經營管理正式移交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
第二條 中民國政府同意:
一 抽派現駐伏農耕隊技術人員三名留駐波碧平原,為期一年,
必要時予以技術指導。
二 贈與上伏塔政府如附件一所列舉之農業器材與有關房舍設備

三 交予上伏塔政府如附件二備忘錄一份,詳述水稻耕種技術與
灌溉管理方法。
第三條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承允:
一 將附件一列舉之器材與房舍設備交予波碧合作社使用,並由
該合作社負責其維護、修理與補充。
二 供給一部份房舍作為耕隊隊本部用。
三 劃撥一、七二公頃土地繼續作為稻米品種試驗用。
第四條 締約雙方承允在最佳狀況下盡其所能履行本議定書各條款。
兩國政府代表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守。本議定書以中文及法文
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十二月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訂於瓦
加杜古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次長
楊西崑 (簽字)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畜牧水利森林部部長
達古雷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