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陳澤溎與模裡西斯代
理總理兼外交部部長亞.夏.莫罕默於路易士港簽訂;並於五十八年七
月二十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模里西斯政府,為藉在農業發展方面之技術合作以加強兩
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同意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農耕隊前往模里西斯從事一項為期五年
之技術合作計劃,分兩階段實施,以促進模里西斯農業生產之增
加與多元化。
在第一階段,農耕隊由十人組成,將在模里西斯政府與該隊共同
商定之地點,設立一實驗農場。該隊本階段之任務為從事實驗,
以期 (一) 藉引進優良品種及改良耕作方法,增加現有作物之生
產;並 (二) 將適宜於模里西斯情況之新作物引進該國。
本階段為期一至二年,視其實驗成果而定。
一俟第一階段之實驗成功後,該計劃即進入第二階段。在此階段
,農耕隊人員增至卅人,將執行一項推廣計劃,俾將新增及現有
作物之優良品種以及改良之耕作方法普及於模里西斯農民。此項
計劃原則上將包括設立一模里西斯推廣人員訓練中心。設立若干
配置以該隊隊員之推廣站,以及組織模里西斯農民合作社等,其
細節將於適當時期由模里西斯政府與該隊雙方適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於實施該計劃之五年期間,提供美金一百五十萬
元以供下列用途:
(一) 農耕隊人員往返模里西斯之旅費及其在模國期間之薪金與交通
費用;
(二) 農耕隊之行政費用以及其人員之保險費;
(三) 實驗期間使用之農機具、器材、工具、種籽、肥料及殺蟲劑等
之購置及運輸費用;
(四) 實驗農場之倉庫、晒場等之建造費用。
第三條 模里西斯政府同意:
(一) 提供農耕隊實驗農場之土地,負擔其清除與平整費用,並提供
必要之雇工;
(二) 提供農耕隊必要數量之汽車與司機;負責其油料、保養、修理
及保險費用;
(三) 提供農耕隊具有水電設備及傢俱之住所;
(四) 負責農耕隊人員在模里西斯工作期間之醫療費用;
(五) 指派聯絡員一名駐於農耕隊隊址附近,俾予該隊以必要之協助
;
(六) 對於農耕隊所使用之農機具、器材工具、種籽、肥料及殺蟲劑
等准予免稅進口。
第四條 模里西斯政府對於農耕隊人員允予:
(一) 免除其薪津之稅捐;
(二) 免課其在模里西斯工作期間進口個人用品之關稅。
第五條 農耕隊為達成第一條所規定之目的,得自由使用其實驗農場內之
土地。
第六條 農耕隊在實驗農場所獲之農產品,除保留合理部份供作種籽該隊
人員消費或作為樣品贈送模里西斯高級官員或技術機構為實驗之
用外,均應交予模里西斯政府。
第七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為五年。
本協定用中文、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締約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廿五日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九年七月廿五日訂於路
易士港。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馬拉加西國全權大使
陳澤溎 (簽字)
模里西斯政府代表:
代理總理兼外交部長
亞.夏.莫罕默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