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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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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馬拉加西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6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6 年 01 月 0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馬達加斯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一月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陳澤溎與馬拉加西共和國 政府代表賴瑪南加於塔那那利弗簽訂;並於五十六年一月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為進一步加強兩國間既存友好關係
,決定締訂本協定,以建立兩國農業技術之密切合作。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農業技術隊乙隊赴馬拉加西共和國,於締
約雙方所共同選定之地點,從事發展水稻以及其他主要作物種植
之實驗與示範工作。
第二條 農業技術隊由隊長一人及技師、專家與隊員八人組成之。
第三條 農業技術隊居留期限定為兩年,此項期限經雙方同意得予延長。
第四條 農業技術隊每年應訂立實驗與示範計劃,提送農業、農村發展暨
糧食供應部同意,此外每三個月應向該部提出工作報告。
第五條 中國政府承允:
一 負擔農業技術隊人員自中國至馬達加斯加之往返旅費。
二 負擔該隊人員在馬達加斯加居留期間之薪給。
三 為該隊人員投保壽險及意外險,尤應投保工作意外險。
四 負擔該隊人員因重病或其他各種原因送返本國之一切費用。
五 以中國農民使用之農機具:如耕耘機、打穀機、礱穀機、以
及種籽、農藥等供應該隊。
運往馬達加斯加之器材應於裝運後,即將清單開送馬拉加西
國政府。
六 提供經馬拉加西國政府推薦之譯員一名,負責協助該隊,尤
其有關該隊與馬拉加西政府有關機關間之連繫事宜。
第六條 在本協定第一條所規定之實驗與示範計劃圍內,該隊得自由使用
為完成其任務而撥交該隊之土地。
第七條 馬拉加西國政府承允:
一 為農業技術隊實驗與示範工作之需要,在可能範圍內,向該
隊提供當地農具、肥料、種籽以及其他為完成該隊任務所需
之一切便利。
二 提供該隊辦公及居住使用之適當房舍,利用中華民國所撥之
適當款項加以修繕。
三 供應該隊實用車輛乙輛。
四 在醫療救助之衛生機關內,治療該隊人員在馬達加斯加服務
期間內所感染之疾病。
第八條 馬拉加西國政府得指定農業學習員與該隊共同工作,其員額由馬
拉加西國政府於徵詢農業技術隊意見後決定之。
第九條 示範地區所穫作物產品,除該隊本身消費所保留之部份外,應悉
數交予馬拉加西政府全權處理。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保證本協定各項條款在最佳條件下予以實施。
兩國政府代表經合法授權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本協定用中法文合繕兩份
,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元月九日即公元一千九百六十七年一月九日於塔那那利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陳澤溎 (簽字)

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代表:
賴瑪南加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