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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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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賴比瑞亞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05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賴比瑞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五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孫運璿與賴比瑞亞共和國 政府代表菲力浦於台北簽訂;並於五十九年六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為促進兩國間友好關係,經決定繼
續並擴大依據兩國政府於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三日、一九六五年十月廿三日
及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廿二日所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而設定之農業技術合作
計劃之範圍。
為此:中華民國政府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爰經由其代表議訂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國政府應將自兩國於一九六一年十一月簽訂首次技術合作協定
後,在賴比瑞亞工作之農耕隊繼續維持駐留賴比瑞亞。
第二條 農耕隊之任務如下:
(一) 對賴比瑞亞政府提供下列技術服務以協助實施十個稻米生產區
之建立計劃,其中包括農耕隊業已從事開發之貝丁及哈柏兩區
: (甲) 勘測指定區域內之土地、設計指定區域內之水利工程
並監督其施工。 (乙) 就稻米栽培之改良方法,訓練稻作生產
區農民。
(二) 協助賴比瑞亞政府在九個郡區及蒙羅維亞州區,加強一般農業
推廣工作。
(三) 協助賴比瑞亞政府實施農業實驗計劃,尤以於賴比瑞亞大學農
場進行實驗工作。
(四) 就稻米栽培之改良方法,訓練伐爾斯桐與其他特許區工作人員

第三條 中國政府應依據前條所列各項工作進度證明需要,充足派遣本協
定附件內所列限額內之各類人員並負擔其費用。
第四條 中國政府為期建立第二條第一項所述之十個稻米生產區,應依據
有關計劃進度證明需要提供賴比瑞亞政府以本協定附錄內所列限
額內之各式機器及工農具。
賴比瑞亞政府應負擔該項機器及農具之任何進口關稅、倉租、碼
頭租以及其他附帶費用。
第五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人員自中華民國至賴比瑞亞之往返旅費。
第六條 賴比瑞亞政府並應負責直接提供或與第三方面籌措農耕隊參與實
施本協定第二條內各項計劃所需之機器、農具、工具、機動車輛
、燃料、汽油、種子、肥料、殺蟲劑、殺菌劑、其他物料及人工

第七條 凡農耕隊為訓練賴比瑞亞農民,以及決定各類農作物之適應性及
最佳栽培方法,而認為需要設立示範及實驗田時,賴比瑞亞政府
應提供農耕隊為達此目的所需之土地。
農耕隊在示範及實驗田所獲之農產物,除保留合理部份供其自身
消費外,應交予賴比瑞亞政府。
賴比瑞亞政府應負責提供設立示範及實驗田所確需之各種機器、
農具、工具、燃料、汽油、肥料、殺蟲劑、殺菌劑、其他物料及
人工。
第八條 農耕隊應享受賴比瑞亞政府給予在賴國從事技術合作之第三國人
民之同等待遇。
第九條 賴比瑞亞政府於農耕隊人員到達其指定之工作站之前應提供下列
設備:
(一) 有水、電及充足設備之住房。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至少各住
一室、隊員不逾二人共住一室。
(二) 行駛狀況良好及數量充足之車輛,俾使農耕隊人員得以執行任
務。
隊長自用一輛、隊員不逾四人使用一輛。
第一○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負擔其供給農耕隊之房屋及車輛之保養與修理
費用。
賴比瑞亞政府亦應負責是項車輛之保險。
賴比瑞亞政府負擔供給農耕隊充足之汽油,以確保農耕隊人員
執行任務之機動性。
第一一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負擔農耕隊人員在賴國患病或受傷所需之醫療
、手術及住院費用。
賴比瑞亞政府在農耕隊每一工作站或其附近,應指定一所以上
之醫院,以便農耕隊人員於必要時前往醫療、接受手術或住院

第一二條 兩國政府代表應每四個月在賴比瑞亞開會一次,檢討本協定之
執行進度,以期在各方面獲致密切而有效之協調,並於必要時
建議修正附錄條款俾能配合稻米生產計劃之加速實施。
第一三條 本協定附錄併同合訂供作參考,並構成本協定之一部份。
第一四條 本協定於簽署日開始生效,效期四年。
本協定以中英文合繕二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兩國政府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五日即公元一九七○年六月五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孫運璿 (簽字)

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代表
菲力浦 (簽字)
附錄
中華民國政府為實施賴比瑞亞有關農業發展各種計劃將行提供之人員及配
備。
一 行政:
1970 1971 1972 1973
───────────
隊 長 1 1 1 1
(稻作專家)
副 隊 長 2 2 2 2
二 包括業經設立之貝丁及哈柏在內十個稻米生產區之設立及作業
1 土地利用可能性之研究:
人 員 1970 1971 1972 1973
────────
高級水利工程師 1 1 1 1
一般水利技師 4 4 4 4
2 十個稻米生產區之作業 (包括貝丁、哈柏及其他八區)
人員:
稻米栽培技師二二人:每一新區二人,貝丁及哈柏各三人。
農業機械技師五人:貝丁一人;富涯三個稻米生產區共一人;其餘
二人需要時派遣。
3 十個稻米生產區之配備:
動力耕耘機四○臺 (曳引式、一○~一二馬力) 附耕耘刀、碎土輪
及齒耙:每區四臺。
動力脫穀機一三○臺 (三~四馬力、汽油引擎) :每區十三臺。
噴霧器一三○臺:每區十三臺。
4 十個稻米集貨及碾米中心之作業:貝丁、哈柏及八個稻米生產區各
設一中心:
配 備 1970 1971 1972 1973
───────────
小型碾米機十套,包括精米機、 3 3 4 ─
風鼓、礱谷機、篩子
小型乾燥機十臺 5 5 ─ ─
三 九個郡區及蒙羅維亞州區一般農業推廣 (田間及園藝作物、及雞、豬
等飼養) :
1970 1971 1972 1973
───────────
農業推廣技師二○人 20 20 20 20
四 賴比瑞亞大學農場實驗工作:
1970 1971 1972 1973
───────────
農業推廣技師四人 4 4 4 4
五 伐爾斯桐及其他特許區稻作推廣工作:

1970 1971 1972 1973
───────────
稻米栽培技師 4 8 12 16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