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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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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象牙海岸共和國政府延長農技合作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3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象牙海岸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總統特使外交部政務次長楊西崑 與象牙海岸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俞舍簽換;並於六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Ⅰ象牙海岸外交部長俞舍致楊次長西崑照會譯文
逕啟者:
象牙海岸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六七年八月六日在達洛瓦所簽訂,並
經於一九六九年八月十八日在阿必尚換文延長效期二年之農業發展技術
合作協定,其效期業己屆滿。象政府鑒於合作成效卓著,特欣向
閣下證實其將該協定效期再予延長二年之決定。
茲順向
閣下申致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總統特使外交部政務次長楊西崑閣下
象牙海岸共和國外交部長
俞 舍 (簽字)

公曆一九七一年八月卅一日於阿必尚
Ⅱ楊次長西崑復象牙海岸外長俞舍照會譯文
逕復者:
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開:
「逕啟者:象牙海岸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六七年八月六日在達洛瓦
所簽訂並經於一九六九年八月十八日在阿必尚換文延長效期二年之農業
發展技術合作協定其效期業已屆滿。象政府鑒於合作成效卓著,特欣向
閣下證實:其將該協定效期再予延長二年之決定。
茲順向
閣下申致崇高之敬意。
此致
象牙海岸共和國外交部長俞舍閣下
中華民國總統特使外交部政務次長
楊西崑 (簽字)

公曆一九七一年八月卅一日於阿必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