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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18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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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政府間修訂及延長農技合作協定換函
簽訂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1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甘比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中華民國總統特使外交部次長楊西崑與甘 比亞農業及天然資源部部長賈奈簽換;並於五十九年九月十七日生效

 
甲 甘比亞農業及天然資源部部長賈奈致楊次長西崑照會。
(譯文)
逕啟者:
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共和國政府於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四日所簽技術合作
協定業於一九七○年六月卅日效期屆滿。本部長一九七○年訪華時曾於三
月五日在 貴國經濟部與經濟部部長孫運璿閣下商討該協定續約事宜達成
協議如下:
(一) 現行中、甘技術合作協定於一九七○年六月卅日效期屆滿後延長效
期兩年。
(二) 為加強中華民國駐甘比亞農耕隊之工作,中華民國政府應將該隊員
額自廿二人增為卅五人,包括農藝專家一人,農機技師二人,並於
將來需要時,酌增農具。
上列協議已獲本國政府批准,本照會及 貴次長證實上項協議之覆照,將
使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四日所簽中、甘技術合作協定自效期屆滿日起延長二
年。
本部長順向 貴次長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總統特使楊西崑閣下
甘比亞共和國農業及天然資源部部長
賈 奈 (簽字)
一九七○年九月十七日於甘比亞瑪麗
乙 楊次長西崑覆甘比亞農業及天然資源部部長賈奈照會。
(譯文)
逕覆者:
接准一九七○年九月十七日來照,敬悉 貴部長一九七○年訪華時,曾於
三月五日在臺北與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孫運璿閣下就中華民國與甘比亞於
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四日所簽定之技術合作協定事,獲致下列協議:
(一) 中、甘一九六八年所簽技術合作協下於一九七○年六月卅日期滿後
,效期延長兩年。
(二) 為加強中華民國駐甘比亞農耕隊之工作,中華民國應將該隊員額自
廿二人增為卅五人,包括農藝專家一人,農機技師二人,並於將來
需要時,酌增農具。
本次長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以上協議,並承認本照會及 貴部長一
九七○年九月十七日來照具有將中、甘技術合作協定自一九七○年六月卅
日起延長二年之效力。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甘比亞共和國農業及天然資源部部長賈奈閣下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總統特使
楊西崑 (簽字)
一九七○年九月十七日於甘比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