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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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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加彭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66 年 02 月 05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05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加彭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二月五日中華民國駐加彭共和國大使江錫 與加彭共 和國農林畜牧水利森林部部長翁篤於自由市簽訂;並於五十五年二月五 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加彭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擴大中華
民國駐加彭農耕隊已獲有之績效起見,經分別指定下列代表簽訂本項新協
定: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駐加彭大使
江錫麋

加彭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畜牧水利森林部長
翁 篤

第一章 一般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在加彭共和國境內實施下列四項計劃:
(一) 將現駐於阿柯克農耕隊之工作,依照前所簽訂農業發展技術合作議
定書中各項規定延長兩年;
(二) 在尼昂加地區之吉班加成立一新農耕隊;
(三) 在阿柯克地區成立一「加彭農民模範村」;
(四) 在阿柯克地區成立一「農業技術講習中心」。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提供為實施前條所述各項計劃所需之人員並負擔其來回
旅費、薪給及其附帶費用
第二章 阿柯克農耕隊條款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除依據本協定第一條第一項將前訂之農業發展技術合作議定
書各項規定期效延長兩年外,並同意將該項農耕人員之名額由十二名增至
十五名。
第三章 吉班加農耕隊條款
第四條
(一) 人員: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由隊長一人,技師二人,隊員十一人
組成之農耕隊一隊赴吉班加工作。
加彭共和國政府承允指派農業部官員一名留駐吉班加,負責行政管
理、聯絡及協調事宜。
(二) 隊址及任務:該隊隊址經加彭共和國政府官員與中華民國駐阿柯克
農耕隊隊長聯合考察後,定在模古齊之農場區,並以該地為示範地

該隊任務在於發展及改進現有之旱稻種植,同時利用重力灌溉實施
耕作示範。
(三) 義務分擔:締約國雙方政府同意承擔之義務與五十二年一月十九日
雙方簽訂適用於阿柯克農耕隊之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協定各項條款相
同。
(四) 生效日期:俟往屋安置完畢,經締約國雙方協商後,該隊十三名隊
員即派往吉班加從事示範工作。
第四章 加彭農民模範村條款
第五條
(一) 人員: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為從事下列工作所需之人員赴阿柯克
地區:
(1) 設置「加彭農民模範村」;
(2) 開墾林地二十至三十公頃;
(3) 安置農民十至十五戶;
(4) 於開墾地指導所安置之農民從事農耕。
中國人員之名額將於日後由雙方共同訂定之。
(二) 財政分擔:
(甲) 除人員以外,中華民國政府將負擔:
(1) 開墾:人工、環帶推土機之運用、包括專門機械修理員及駕駛
員、燃油、潤滑油及零件;
(2) 規劃田地之人工;
(3) 建造為居住及經營使用之房舍;
(4) 設置水電,包括電力抽水機及發電機;
(5) 供應為運輸及聯絡使用之機動車輛。
(6) 供應為經營三十公頃土地所必需之農業器材;
(7) 給予農民之津貼,其數目應於日後由雙方共同訂定之。
(乙) 加彭共和國政府將負擔:
(1) 土地之供應;
(2) 工程期間,供應除林器材:環帶推土機 D6 兩輛、 D4 一輛;
(3) 農戶使用之傢俱;
(4) 供應小型農具;
(5) 車輛及農業機械經常運營之費用;
(6) 供應肥料及農藥。
加彭共和國政府承允於該模範村經營一年期滿後,予以接管,免
除中華民國政府一切義務。
第五章 農業技術講習中心條款
第六條
(一) 人員: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提供為農業技術講習中心順利進行所必需
之人員,其名額將於日後由雙方共同訂定之。
(二) 地點及任務:該項農業技術講習中心設立於阿柯克地區,每年分兩
期講習,每期收納學員廿名,講習四個月。
(三) 財政分擔:
(甲) 除人員以外,中華民國政府將負擔:
(1) 建造房舍;
(2) 供應傢俱;
(3) 供應交通工具;
(4) 學員之津貼。
(乙) 加彭共和國政府將負擔:
(1) 學員自其原籍至首都自由城間之交通:
(2) 供應傢俱;
(3) 經常費用:燃油、潤滑油、肥料、農藥、人工、房舍及車輛之
維持費用。
加彭共和國政府並負責制定招收學員之方式。
第六章 特別條款
第七條 加彭共和國政府承允提供自由城內附有傢俱之住所一處,以供中
華民國農耕隊隊長使用並作為聯絡中心。
第八條 凡由於中華民國為履行本協定第四條第三項,與第五條第二項 (
甲) 款及第六條第三項 (甲) 款所規定之義務而輸入加彭共和國
或在加彭國境內所購置之器材物資,均應由加彭共和國政府免除
進口關稅或現行之貨物等一切捐稅。
第九條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實施,有效期間兩年。
本協定各以中法文繕訂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締約國雙方承
允各盡最大努力,俾在最佳情況下實施本協定之條款,兩國代表
特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二月五日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六年二月五日訂於加彭共
和國首都自由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駐加彭大使
江錫 (簽字)

加彭共和國政付代表:
農業畜牧水利森林部長
翁 篤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