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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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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厄瓜多共和國間技術合作補充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1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厄瓜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湯武與厄瓜多共和國外 交部部長華迪維艾索、農牧部部長艾斯比諾薩於奎多市簽訂;並於五十 九年六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厄瓜多共和國政府為實施一九六六年之技術合作協定,並
加強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經各指派代表,議定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由團長一人及團員七人組成之農技團前
往厄瓜多,在達吾利地區,於兩年期間,就稻米之改良、栽培技
術、從事示範工作。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農技團往返厄瓜多之旅費。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農技團人員在厄瓜多服務期間之薪金。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責供給農技團需由臺灣購運前往厄瓜多之農具
與器材。
此項農具與器材應豁免關稅及其他稅捐。
第五條 厄瓜多政府應負責清理示範區之樹木及平整土地,並負責處理必
要之水源及灌溉系統。
第六條 厄瓜多政府應負責供給農技團工作所需非為中華民國所出產之農
機具,以及勞工、車輛 (包括油料、修理、保養及保險) 、肥料
、農藥、種子暨農技團居住備有水電、傢俱、床褥、用具之房舍

第七條 厄瓜多政府應提供工作上必須之傳譯人員以及農技團人員在厄瓜
多境內出差之食宿與交通費用。
第八條 厄瓜多政府應負擔農技團人員在厄瓜多服務期間之醫療費用。
第九條 厄瓜多政府應指派聯絡員一名,駐紮農技團住處近鄰,俾在必要
時予以協助。
第一○條 厄瓜多政府對農技團人員之薪金不課所得稅,並對其進入之行
李不收關稅。
第一一條 厄瓜多政府應採取各項措施,促使其國民參加農技團之工作,
其人數由雙方同意決定之。
第一二條 農技團為達成本協議第一條所規定之目的,得自由使用其示範
區內之土地。但農技團在示範計劃內所使用之種子應取得檢驗
司之認可。
農技團收穫之一切農產品,除保留合理部份以供該團本身之消
費或作種子及樣品之用外,均應交與厄瓜多政府。
第一三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二年。
本協議用中文、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訂於厄瓜多京城奎多。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湯 武 (簽字)
厄瓜多共和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華迪維艾索 (簽字)
農牧部部長
艾斯比諾薩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