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大使陳雄飛與烏
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勃蘭哥簽換;並於六十五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甲 烏拉圭外交部部長勃蘭哥致中華民國大使陳雄飛照會譯文
敬啟者:
本部長茲證實烏拉圭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七三年八月十
日所簽訂兩年效期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業經烏華雙方達成協議,依
照本照會附件各項,予以延續及擴大,為期二十四個月。
上述協議,如荷 貴大使亦予證實,本部長茲建議本照會與 貴大使
之覆照應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陳雄飛閣下。
勃蘭哥 (簽字)
一九七六年七月十四日於蒙特維的亞
附件 烏拉圭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擴大協定
烏拉圭共和國與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係於一九七三年八月
十日簽訂,為期兩年。
在此一期間內,中華民國依該協定所派遣之農技團與烏拉圭共和國
農漁部所屬機構「亞爾培多、貝赫爾」農業研究中心東部試驗所曾
協力推行有關稻米及大豆改良與操作之計劃。鑒於稻米種植在烏國
東部地區之重要及此一農作研究工作之現有成果,其改良計劃宜予
持續推行;為此,中華民國政府與烏拉共和國政府經由其授權之代
表議定將原協定依下列條款予以擴大: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農業技術合作團指導烏國技術人員執行
稻米改良之各階段計劃。該團包括專家三人,即:作物改良專家
一人,為期二十四個月;植物病理專家一人,為期二十四個月;
米質鑑定專家一人,為期六個月,及技師一人,為期二十四個月
。
中華民國政府另同意提供獎學金二名,以供烏國技術人員在植物
病理、水利分配系統以及灌溉播種方面,赴華接受短期訓練之用
。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上述農技團人員及接受獎學金學員之往返旅費
。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農技團人員在烏拉圭服務期間之薪金。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以得在台灣購運之各項實驗及田間補充設備提供農
技團。
上述設備係贈與烏拉圭共和國政府;烏國政府於其運抵時不收關
稅及其他稅捐,並負責將其運達目的地。
第五條 烏拉圭共和國政府提供為正常推行計劃內各項工作所必要之項目
如下:
甲-辦公室、倉庫、田間設備、實驗室以及新實驗室場所與試驗
工作之農地;
乙-相對人員,即稻米技師一人,植物病理技師一人,米質鑑定
化驗員一人,副技師一人及田間工人三人;
丙-田間管理及灌溉設施;
丁-專用消耗品 (種籽、肥料、除草藥、蟲藥等) 。
第六條 烏拉圭共和國政府對農技團人員之薪金不予課稅,並對中華民國
政府為該團購置之汽車及該團人員攜帶之行李,於入境時不收關
稅及其他稅捐。
第七條 烏拉圭共和國政府負擔下述費用:
甲-農技團人員在工作地區以外出差之宿膳及交通費用;
乙-農技團車輛之油料、修理、保養及保險費用。
第八條 烏拉圭共和國政府應農技團之請求,負責洽請當地互保醫院准許
該團人員加入醫療保險。
乙 中華民國大使陳雄飛覆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勃蘭哥照會
敬覆者:
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本部長茲證實烏拉圭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七
三年八月十日所簽訂兩年效期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業經烏華雙方達
成協議,依照本照會附件各項,予以延續及擴大,為期二十四個月。
上述協議,如荷
貴大使亦予證實,本部長茲建議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覆照應即構成兩
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茲證實 貴部長照會附件所列各項之協議,準此 貴部長之照
會與本大使之覆照應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陳雄飛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於蒙特維的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