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與中非共和國
外交部部長卜篤洛簽換;並於六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甲 中非共和國外交部長卜篤洛致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沈昌煥閣下照會 (譯
文)
敬啟者:
鑒於中非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七○年十月十六日所簽技術合作協
定之效期業於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本人茲奉告 閣下:中非
共和國政府建議將上述協定之效期自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二
年並建議今後除締約國之一方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通知終止外,該協
定之效期應自動延長!
本人茲代表中非共和國政府向閣下提議:本照會與 閣下證實之復照
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人順向
貴部長申致崇高之敬意
中非共和國外交部長
卜篤洛 (簽字)
公元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二日於台北
乙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沉昌煥復中非共和國外交部長卜篤洛閣下照會 (
譯文)
敬復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第 NO.1/DAP/Mission/TPE 號照會內開:
「鑒於中非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七○年十月十六日所簽技術合作
協定之效期業於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本人茲奉告 閣下:中
非共和國政府建議將上述協定之效期自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
二年並建議今後除締約國之一方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通知終止外,該
協定之效期應自動延長。本人茲代表中非共和國政府向 閣下提議:
本照會與 閣下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本
人順向 貴部長申致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人茲向
閣下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上述協議。
本人順向
貴部長申致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沈昌煥 (簽字)
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二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