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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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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間農工業技術合作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74 年 07 月 31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3 年 07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3 年 07 月 3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玻利維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駐玻利維亞共和國大使曾憲揆 與玻利維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顧思曼簽換;並於六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生效

 
甲 玻利維亞外交部長致我駐玻國大使曾憲揆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茲向 閣下聲述,並願提及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
長閣下與玻利維亞外交部長閣下在台北所簽訂之換文中有關 貴我兩
國間之農工技術合作之補充協議。
關於農業方面,曾議定派遣一中國農業技術團來玻國工作,為期兩年
。茲鑒於敝國對該團繼續在玻國服務確有需要,敝國政府爰於依據前
述補充協議第十四項之規定,請求
閣下在前項換文所訂之相同條件下,同意將中國農業技術團之工作期
限延長兩年。
本人謹建議,俟收到 閣下覆照指明 貴國政府同意延長時,本照會
暨閣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玻利維亞共和國
外交部部 長
顧思曼 (簽字)

西曆一九七四年七月卅一日
乙 我駐玻利維亞大使曾憲揆覆玻利維亞外交部長照會譯文
敬啟者:接准
閣下一九七四年七月卅一日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茲向 閣下聲述,並願提及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
長閣下與玻利維亞外交部長閣下在台北所簽訂之換文中有關貴我兩國
之農工技術合作之補充協議。
關於農業方面,曾議定派遣一中國農業技術團前來玻國工作,為期兩
年。茲鑒於敝國對該團繼續在玻國服關確有需要,敝國政府爰依據前
述補充協議第十四項之規定,請求 閣下在前項換文所訂之相同條件
下,同意將中國農業技術團之工作期限延長兩年。
本人謹建議,俟收到 閣下覆照指明 貴國政府同意延長時,本照會
暨 閣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復告
閣下: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來照所列各項,並願證實自本覆
照之日期起, 閣下來照暨本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正
式協定。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曾憲揆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卅一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