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2:49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農業水利部在農業水利方面合作協議書
簽訂日期: 民國 67 年 08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7 年 08 月 31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沙烏地阿拉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經濟部常務次長楊基銓與沙烏 地阿拉伯王國農業水利部副部長胡善因於台北簽訂;並於六十七年八月 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經濟部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農業水利部為繼續尋求農業水利方面
之合作,經中國經濟部前部長訪問沙國時,與沙國農業水利部部長商談由
中方提供專家在沙國農業水利部服務問題。隨後沙國農業水利部由設於吉
達之中國駐沙大使館接獲中國經濟部所送專家名冊乙份,及按經歷與學歷
所提月薪圍二、七九三至三、○七七美元之建議,經沙國內閣於回曆一三
九八五年五月三日第三一三次會議通過依照中國經濟部所遴派專家及建議
薪俸訂定協議書條款如後:
第一條 協議目的:
中國經濟部應提供沙國農業水利部農業及水利方面之專家。
第二條 專家之遴定:
專家之遴定依據如下程序:
1 由沙農業水利部提送中國經濟部一份所需專家人數及應具資格

2 中國經濟部依據沙國需要推薦所需專家,並檢送學歷資格及簡
要履歷,包括職位、工作研究與隨往家眷人數等資料。
3 由沙國農業水利部圈選並依據後列條款核定薪俸後,通知中國
經濟部選定人員名單乙份,俾辦理必須之手續前往沙國。
4 專家自離開其居住國赴沙國之日起新,但須於三日內到達開始
工作。
第三條 專家財務權益:
1 專家按其學經歷所核定,可獲得美金二、七九三至三、○七七
元範圍內之月薪。付給辦法如後:
(1) 每薪俸包括當地保險、資遣金及海外津貼,係依非沙籍僱用
人員合約之規定薪水加百分之五十計算,並於回曆月底付給

(2) 每年房租津貼三二、五○○元沙幣,於開始在沙國服務時一
次給付,此項津貼等於月二、六二五沙幣。倘未滿一年,因
任何理由中止服務時,沙國農業水利部將收回該年剩餘之租
金津貼。
(3) 沙國農業水利部應供給每專家及其隨往眷屬於其往沙國赴任
及服務期滿離職時 (最多四張) 臺北與利雅德間往返之經濟
級機票。
(4) 交通津貼每月三五○元沙幣。
以上四項給付每月共計不少於美金二、七九三元亦不超過美金三
、○七七元。
2 任何上項未規定者,皆須依「非沙籍僱用人員合同」之規定辦
理。
其他額外工作,委託事項之補償以及休假酬金應依基本薪俸計
算。
第四條 專家薪俸付給之方法:
沙國農業水利部將依本協議第三條所定專家應得之薪俸與特惠待
遇付給團長。
第五條 專家在沙國應遵守事項:
關於在沙國行使職務、從事工作、違規處罰、中止服務等事,專
家遵守當地公務員法規,僱用非沙籍人員條例,人事紀律規則或
其他規定。
第六條 團體組織:
中國經濟部應就現有專家加以組團,並依本協議書規定指派團長
一人協助與督導團員之活動,包括薪俸付給、安排住宿及有關設
備等。
第七條 協議書:
本協議書共兩份,由中國經濟部與沙國農業水利部各執一份。
六十七年八月卅一日於中華民國臺北市

中華民國經濟部代表
經濟部常務次長 楊基銓 (簽字)

沙烏地阿拉伯農業水利部代表
農業水利部副部長 胡善因 (簽字)

中沙農業水利方面合作協議書商談紀錄
一九七八年八月廿九日沙國農業水利部副部長胡善因與我國經濟部常務次
長楊基銓在我經濟部商討有關我方派遣專家前往沙國協助之協議書內容。
以下係對沙方所擬協議書草案內容加以澄清、補充或修改之要點:
一 關於協議書第一條–胡善因博士說明協議書所稱「農業」一詞,非僅
指純農業活動,凡沙國農業水利部職責所屬之活動,均應包括在內,
諸如:
1 漁業,
2 海洋環境,
3 污染,
4 林業等等。
二 關於協議書第三條–胡善因博士說明「月薪範圍在二、七九三至三、
○七七美金」一詞,係指全團人員之平均數,並非指每個專家個人所
得數。
三 關於協議書第四條–應修訂為所有專家之月薪及其他津貼均付予團長
,以代替原文之付予專家個人,至團長之職責另明訂於第六條。
四 關於農業技術服務團之組織–楊次長指稱依據第三屆中沙經濟技術合
作聯合委員會議之決定,除以前我方向沙國已送之專家名單外,我國
經濟部已另指定蔡海塗博士擔任該團團長及兩名行政助理。胡善因副
部長表示同意該三名新人選,並將其以發展計劃顧問名義納入農業技
術服務團內。胡善因博士續稱本團團長在行政系統上係附屬沙國農業
水利部主管研究發展之副部長之下。其職責除擔任發展事宜之顧問外
,並負責協調各部門,評估團員之執行成果,處理有關全團之財務事
宜,團員住宿之設施等。
五 關於協議書第六條–經討論後修改如下:
中華民國經濟部派遣專家,並就其中指派團長一人,依據本協議書規
定協助並督導團員之活動,包括薪俸、住宿及有關設備等。
六 關於工作期限–本協議書未訂明專家之工作期限,胡善因博士答稱:
此乃表示無一定期限。經討論後,完全同意依一般慣例推測均為兩年
,但得延長或修訂之。我方並要求胡善因博士比照前中、沙雙方所簽
訂之類似合作協定,按照「非沙籍僱用人員合同」規定處理本團專家
之回國休假問題。
六十七年八月卅一日於中華民國臺北市

中華民國經濟部代表
經濟部常務次長 楊基銓 (簽字)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農業水利部代表
農業水利部副部長
胡善因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