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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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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賴索托王國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77 年 08 月 0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6 年 08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6 年 08 月 0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賴索托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八月二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楊西崑與賴索托王國政府 代表莫拉博於馬塞魯簽訂;並於六十六年八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索托王國政府,為增進兩國間友好關係,經各指派代表
,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一由正副隊長各一人,技師六人,及必要
數目之隊員組成之農耕隊前往賴索托,在雙方同意之地區,就雙
方協議之農業性質之業務,包括蔬菜及稻米栽培,一般農業及訓
練,從事為期三年以外銷為目的之示範,推廣及大量生產工作。
賴索托王國政府應負擔訓練所需之費用。農耕隊於執行其任務時
,應與雙方所同意之機關之主管人充分合作。
中華民國政府應賴索托王國政府之要求,在農耕隊內加派四至六
人,設立汽車修護分隊,向賴索托王國政府所屬汽車修護單位,
提供技術協助。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人員往返賴索托之旅費。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人員在賴索托服務間之薪給。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供應為實施第一條規定之示範區及推廣區第一
期所需之農機具、種子、肥料、殺蟲劑、及其他有關設備。
第五條 農耕隊人員應享受賴索托王國政府畀予在該國服務之其他國家技
術合作人員之同等待遇。
第六條 農耕隊為達成本協定第一條所規定之目的,得自由使用其作業地
區土地及現有水利設施。
農耕隊在示範區收穫之農產品,除保留合理數量以供農耕隊本身
之消費或作為樣品贈與有關人士之用外,均應交予賴索托王國政
府。
第七條 賴索托王國政府應以備有傢俱及供水設備之房屋供給農耕隊,經
考慮農耕隊駐紮地區之條件如屬可能,賴索托王國政府亦應提供
電力及電話設備。隊長、副隊長至少應每人使用一房;隊員應至
多二人合用一房。是項房屋應包括餐廳、起居室或休息室及辦公
室各一。
第八條 賴索托王國政府應負責平整示範區之土地。
第九條 賴索托王國政府應供給農耕隊機動車輛一部,包括其油料、維護
、及修理費用。賴索托王國政府應供給上述車輛所需之司機並負
責該車輛之保險。
第一○條 賴索托王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人員之醫療費用。
第一一條 賴索托王國政府應指派聯絡員一人,駐紮農耕隊住處附近,俾
可予以所需幫助。
第一二條 本協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其後除非任何一方
以書面知通於六個月後廢止,本協定自動延續三年。
本協定在效期內可經雙方同意加以修改。
本協定用中文、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締約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八月二日即公曆一九七七年八月二日訂於賴索托王國首
都馬塞魯。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楊西崑 (簽字)

賴索托王國政府代表
莫拉博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