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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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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象牙海岸共和國關於延長農業技術合作暨大埠種籽農場技術合作兩協定效期換文(西元 1980 年 04 月 1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9 年 04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7 年 10 月 28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象牙海岸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九月二十日及六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駐象牙海 岸共和國大使館代表與象牙海岸共和國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於六十七年 十月二十八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象牙海岸大使館致象牙海岸外交部節略 (譯文)
中華民國駐象牙海岸大使館玆向象牙海岸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提請
注意:由阿蓋部長閣下及芮正皋大使閣下於一九九七年七、八月間換
文延期之農業發展及大埠種子農場兩協定,將於一九七八年十月廿七
日屆滿。
中華民國政府希望獲知象國政府對上述兩協定是否願意一如過去,以
換文方式繼續延長效期兩年。
中華民國大使館希望象牙海岸外交部對上述節略惠予答復,並順向象
牙海岸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七八年九月廿日於阿必尚
乙 象牙海岸共和國外交部致中華民國駐象牙海岸大使館第 4459/AE/AT/
A.1 號節略 (譯文)
象牙海岸共和國外交部玆向中華民國駐象牙海岸大使館致意,並就一
九七四年十月廿八日於阿必尚所簽署之中象關於大埠種籽農場技術合
作協定事,有所聲述,由於農場部改組之結果,此種籽農場應由負責
南部地區稻米種植之 SODE-PLAM 管理。
同時,由此公司代表象方履行此項協定有關義務。
象牙海岸共和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謝並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年四月十六日於阿必尚
丙 象牙海岸共和國外交部致中華民國駐象牙海岸大使館第 4460/AE/AT/
A.1 號節略 (譯文) :
象牙海岸共和外交部玆向中華民國駐象牙海岸大使館致意,並就一九
七四年十月廿九日於阿必尚所簽署之農業發展及大埠種籽農場兩技術
合作協定,有所聲述。關於大使館建議將上述二協定之效期延長為四
年 (以替代原定之兩年) ,除非締約一方於本協定效期屆滿前三個月
通知廢止部份或全部協定,得自動延展效期一節,象牙海岸有關機關
認為並無不妥之處。
象牙海岸共和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謝,並重申最崇高之敬
意。

一九八○年四月十六日於阿必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