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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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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與駐台北印尼商會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07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中華民國駐耶加達中華商會代表周洪本與 駐台北印尼商會代表達爾索諾於台北簽訂;並於六十九年十一月七日生 效

 
駐臺北印尼商會 (以下簡稱甲方) 與駐耶加達中華商會 (以下簡稱乙方)
同意各在其本國政府授權下在印尼東爪哇地區,繼續並擴大合作,實施綜
合性農業發展計劃,爰經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一 乙方應自一九八○年十一月起繼續派遣一農業技術團 (以下
簡稱農技團) 協助實施本計劃,為期二年。
二 農技團提供本計劃之技術協助事項應包括:
(一) 繼續對古巴 (PAGU) 及卜蓉 (PUJON) 兩地現有之計畫提
供定期性之指導與必要之建議;
(二) 設立兩處新示範區,一在山坡地,一在平原地;
(三) 對東爪哇省境內各縣之其他有關農業改進之推廣活動提供
技術協助。
第二條 一 農技團應由下列專家十四人組成:
團長 一人
農藝專家 五人
園藝專家 二人
植物保護專家 一人
灌溉專家 一人
水土保持專家 二人
推廣專家 一人
畜牧專家 一人
及與本計劃有關之數位短期專家
二 前述中華民國專家在印尼應享有附件一所列舉各項特權,豁
免及優惠待遇,並應享有與在印尼技術合作計劃項下有所有
專家相等之各項特權、豁免及優惠待遇。
第三條 一 乙方應提供
(一) 所有農技團人員之薪金、往返北與泗水間國際旅行之機票
與日支費及保險費。
(二) 改良之作物、蔬菜種子及中華民國製造之農機具。
(三) 農技團人員所需之交通車輛。
二 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稱之物品於運抵印尼港口,轉交印
尼有關當局後,即成為印尼政府之財產,專供實施本計劃之
用。
第四條 一 乙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俾印尼技術人員及該計劃有關之其他
人員能赴中華民國接受訓練。
二 甲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證上述印尼技術人員及其他人員所
獲取之知識與經驗將應用於該計劃之有效實施。
第五條 甲方應採取必要措施負擔經費提供:
(一) 附表二所列印尼技術人員及其他人員之服務。
(二) 為實施本計劃所需之適當辦公處所及基本設備以供附表二所列
印尼技術人員及本協定第二條所列中華民國專家使用。
(三) 提供中華民國專家需用之居住房舍。
第六條 甲方應採取必要措施負擔:
(一)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列各項物品在印尼所課徵之關稅、
內地稅及其他稅捐。
(二)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列各項設備與車輛在印尼境內所需
之運費及其他操作與維護費。
(三) 為實施本計劃所需之營運費用。
第七條 印尼農業東爪哇地區主任應負責本計劃之行政及實施事宜。
第八條 為計劃之有效及順利實施,應成立聯合委員會,其組成如附表三

第九條 本協定應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一九八○年十一月七日以英文本兩份簽署於臺北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代表
周洪本

駐臺北印尼商會代表
達爾索諾
附表一
特權、豁免及優惠待遇
(一) 豁免課徵自國外匯入之生活津貼及與其有關款項之所得稅與任何稅
捐。
(二) 豁免自國外輸入印尼之私人物品與家庭之進口稅及其他任何稅捐。

附表二
印尼相對人員
類 別 人數
農藝專家 五
園藝專家 一
植物保護專家 一
灌溉專家 一
土壤保持專家 一
畜牧專家 一
淡水養殖專家 一
農業機械專家 一

附表三
聯合委員會成員
主席:印尼農業部企劃局局長
副主席:印尼農業部計劃及評估處處長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副會長
祕書:印尼農業部企劃局官員
印方委員:糧食作物計劃處長
財產計劃處長
森林計劃處長
畜牧計劃處長
漁業計劃處長
農業推廣服務中心主任
區域經濟建設局局長
農業灌溉發展局局長
合作處處長
農村發展處處長
東爪哇省經濟建設主任
東爪哇省區域農業主任
中方委員:團長
專家兩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