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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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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8 年 01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8 年 02 月 2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及六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駐宏 都拉斯共和國大使唐京軒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巴爾瑪簽換;並 於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甲 宏外交部長巴爾瑪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致駐宏唐大使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謹代表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向閣下致意並應天然資源部部長之請
轉達其致本部函,內開:
「宏都拉斯共和國天然資源部第 SS-1124 號函–一九七八年十一月
廿九日於首都德古西加爾巴–部長閣下:依據本國外交部於一九七一
年八月二日所簽署之宏都拉斯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由團長一人及專家六人組成之中華民國農技團正在我國向天然資源
部及國家開發銀行提供技術協助。鑒於該農技團在宏都拉斯工作期限
將屆滿,復鑒於中華民國專家正積極參與有關全面實施計畫,俾促進
稻米及蔬菜栽培之一連串活動。亟盼 閣下轉請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同
意該農技團繼續留駐宏都拉斯三年。本人謹向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部長:卡耶哈斯 (簽章)
外交部部長:巴爾瑪上校」

倘上述請求承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授權閣下,則本照會及閣下表示貴國
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並自一九七九年二
月廿八日起生效。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巴爾瑪 (親簽)
乙 駐宏唐大使於一九七九年元月卅一日覆宏外交部部長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第 342-AJ78 號照會,內開:
「宏都拉斯共和國天然資源部第 SS-1124 號函–一九七八年十一月
廿九日於首都德古西加爾巴–部長閣下:依據本國外交部於一九七一
年八月二日所簽署之宏都拉斯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由團長一人及專家六人組成之中華民國農技團正在我國向天然資源
部及國家開發銀行提供技術協助。鑒於該農技團在宏都拉斯工作期限
將屆滿,復鑒於中華民國專家正積極參與有關全面實施計畫,俾促進
稻米及蔬菜栽培之一連串活動。亟盼 閣下轉請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同
意該農技團繼續留駐宏都拉斯三年。本人謹向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部長:卡耶哈斯 (簽章)
外交部部長:巴爾瑪上校」
本大使玆覆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亟願延展此項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俾利駐宏
農技團自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起繼續留駐三年,閣下與本人間之來往
照會即構成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並適用 貴我兩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
定所訂之各項條款。
本大使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唐京軒 (親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