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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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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斐濟亞東貿易中心與斐濟土著地開發公司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70 年 09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0 年 09 月 2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斐濟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執行秘書徐 萬樁與斐濟土地開發公司總經理曼德生於台北簽訂;並溯自七十年九月 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斐濟亞東貿易中心與斐濟土著地開發公司就該公司位於斐濟北
島亞 (Vanva Levu) 之西干卡 (Seaqaqa) 農場之技術上之需要事項舉行
會談。會談結果雙方同意各建議其政府或主管機關依照後附會談記錄所載
條款提供協助俾將上述方案付諸實施。

七十年九月廿九日
於中華民國臺北市

中華民國駐斐濟亞東貿易中心代表:
中華民國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
執行秘書 徐萬樁 (簽字)

見證人:陳秋江 (簽字)

斐濟土著地開發公司代表:
斐濟土著地開發公司
總經理 曼德生 (簽字)

見證人:辛布生 (簽字)

會談紀錄
中華民國駐斐濟亞東貿易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 與斐濟土著地開發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代表自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至民國六十七年三月
六日在斐濟蘇瓦及中華民國臺北舉行會談,商討有關甲方提供或透過甲方
提供乙方在乙方所有之西干卡農場 (以下簡稱:該農場) 之農業技術合作
計劃 (以下簡稱:本計劃) 事宜。因第一期三年計劃已告屆滿而績效良好
,爰於本 (七十) 年八月商討決定將本計劃延長三年。雙方經同意依左列
條款密切合作,俾有效實施該計劃:
第一條 一 本計劃之初期目標為:
(一) 對該農場之農業機械及器具之使用與維護提供技術指導及
訓練。
(二) 以在職訓練及與農場工人共同工作之方式協助該農場工人
之訓練。
(三) 協助該農場經研擬該農場之開發計劃,該項開發計劃之初
期目標在規劃土地及確定其最大經濟效用。
二 本計劃之次期目標為將本項農技合作計劃之服務項目及所獲
知識推廣至該農場以外之其他地區,特別是乙方拓展業務所
指定之開發計劃。
第二條 雙方同意各派左列人數之專家及工作人員協同工作,以實施本計
劃。
一 甲方同意派遣由左列人員所組成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
農技團) 赴斐濟。
(一) 具有農場管理經驗之團長一人。
(二) 具整修及維護農業機械技術之高級技術員四名。
(三) 具農業機械操作及基本維護技術之農場工作人員一名。
二 乙方同意提供左列人員協助農技團之工作。
(一) 相當人數之農業機械維護人員,其人數依工作計劃及年度
預算決定之。
(二) 相當人數之農場工作人員,其人數依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
決定之。
第三條 該農場之管理及本計劃之營運:
一 雙方之合意、協助以及以下各條款之旨意,固為推行本計劃
所必需,惟乙方擁有對本計劃之最高權限。
二 為求達成本計劃之目標及該農場之開發計劃,農技團應對乙
方該農場經理負責。
三 農技團團員工作時間應與乙方農場工人相同。
第四條 雙方同意各經由其主管機關依照其本國法規,採取必要措施,負
擔農技團左列各項費用:
一 甲方應負擔農技團團員之薪金及工資。
二 甲方應負擔農技團團員前往及離開蘇瓦之旅費。
三 乙方應提供具備必要之傢俱及水電設施之適當房舍予農技團

四 乙方應提供農技團團長車輛乙部並負擔其費用。
五 乙方應負擔農技團團員在斐濟境內之川旅費用,此項費用須
與農場經營有關。
六 乙方應負擔農技團團員一般健康檢查及醫療之費用。但甲方
應負擔農技團團員手術、牙科治療、住院及必須出國治療時
之遣送等費用。
七 乙方應提供並負擔雜工一人,供農技團使用。
八 乙方應每年給予農技團團員年假十工作天,並提供渠等在斐
濟境內渡假之往返機票。
第五條 農技團團員在斐濟服務期間將享有左列各項特權:
一 豁免課徵薪給、工資及農技團團員所獲其他收益之所得稅。
二 豁免課徵抵達斐濟六個月內自國外輸入之私人及家庭用品之
一切稅捐。
三 中華民國透過甲方贈送之機械及設備豁免一切稅捐。
第六條 乙方應負責取得農技團團員之簽證及在斐濟服務期間所需之工作
許可證以及其他必要之文件。
第七條 本會談紀錄倘有任何問題,雙方繼續諮商。
第八條 農技團在斐濟之服務期間定為三年,自農技團團員抵達斐濟之日
起算,此一服務期間得經雙方在期滿之前簽具同意書予以延續。
在服務期間,甲方或乙方得與對方及本國政府或主管機關諮商後
,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