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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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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0 年 10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0 年 10 月 2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二日及十月二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朱撫松與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谷士曼簽換;並於七十年十月二十日生 效

 
甲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谷士曼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二日致本部朱部長
照會譯文
敬啟者:
玆奉告 閣下:本大使接奉本國政府訓令,向 貴國政府正式請求,
將中華民國派駐多明尼加共和國農技團之服務期限循例延長兩年。
多國政府對此項裨益多國經濟發之技術合作,認為絕對需要。如蒙中
華民國政府同意延長期限,本大使業獲本國政府授權與 閣下互換有
關照會。
至盼此項請求能獲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
本大使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
谷士曼 (簽字)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二日於臺北
乙 本部朱部長十月廿日致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谷士曼覆照譯文
敬覆者:接准
貴大使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二日第一五○號照會內開:
『敬啟者:玆奉告 閣下:本大使接奉本國政府訓令,向 貴國政府
訓令,向 貴國政府正式請求,將中華民國派駐多明尼加共和國農技
團之服務期限循例延長兩年。
多國政府對此項裨益多國經濟發展之技術合作,認為絕對需要。如蒙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延長服務期限,本大使業獲本國政府授權與閣下互
換有關照會。
至盼此項請求能獲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
本大使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本部長玆覆告
貴大使: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中多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效期延長兩
年,並證實 閣下照會暨本人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
協議,並自本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
朱撫松 (簽字)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日於臺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