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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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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技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8 年 05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8 年 08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及五月八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大使吳文輝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喀德戎簽換;並於六十八年 八月一日生效

 
甲 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吳文輝致哥斯大黎加外交部部長喀德戎照會
譯文
部長閣下: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曾自一九七七
年八月一日起,延展效期二年。
玆檢附本大使館致前任外交部長法西奧氏之照會,敬請 閣下參考。
准此,玆奉告 閣下,上述延期行將於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屆滿。倘
哥斯大黎加政府認為並無不便之處,本國政府亟願基於該補充協議相
同之精神與條件,繼續延展上述協議之效期二年。
倘 閣下代表哥斯大黎加政府證實對此事之同意,吾等照會之互換即
確認中華民國農技團繼續在哥斯大黎加服務。
本人順向 貴部長重甲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吳文輝 (簽字)
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於聖荷瑟
乙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長喀德戎復駐哥斯大黎加大使吳文輝照會譯

大使閣下:
玆敬復 閣下一九七九年四月卅日第七九一三○七 RE 號照會,內開
:『部長閣下: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補充協議曾
自一九七七年八月一日起延展效期二年。玆檢附本大使館致前任外交
部長法西奧之照會,敬請 閣下參考。
准此,玆奉告 閣下,上述延期行將於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屆滿。倘
哥斯大黎加政府認為並無不便之處,本國政府亟願基於該補充協議相
同之精神與條件,繼續延展上述協議之效期二年。
倘 閣下代表哥斯大黎加政府證實對此事之同意,吾等照會之互換即
確認中華民國農技團繼續在哥斯大黎加服務。』
本人玆欣告 閣下,哥斯大黎加政府接受前述建議。
因此,本照會暨上述 閣下之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議,
並自本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貴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喀德戎 (簽字)

一九七九年五月八日於聖荷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