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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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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77 年 03 月 14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6 年 03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6 年 08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八日及三月十四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大使吳文輝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法西奧簽換;並於六十六年 八月一日生效

 
甲 我駐哥斯大黎加吳文使文輝一九七七年三月八日致哥國外交部部長照
會譯文
部長閣下:
本人玆謹證實中哥兩國於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七日所簽署技術合作協定
補充協議,第十二條前段,有關延長中華民國農技團團長暨十七名團
員在哥國之服務一節,本國政府同意與哥斯大黎加政府有關機構會商
,基於上述補充協議同樣之精神與目的,將農技團之服務期限自一九
七七年八月一日起延長兩年。
如哥斯大黎加政府經由 閣下表示同意,吾人互換之照會即構成農技
團再繼續服務兩年之承諾。
謹請 閣下接受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吳文輝 (簽字)
乙 哥斯大黎加外交部長一九七七年三月十四日覆吳大使文輝照會譯文
敬覆者:
接准閣下一九七七年三月八日第 ER-77-017 號照會,內開:
「本人玆謹證實中、哥兩國於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七日所簽署技術合作
協定補充協議,第十二條前段,有關延長中華民國農技團團長暨十七
名團員在哥國服務一節。本國政府同意與哥斯大黎加政府有關機構會
商,基於上述補充協議同樣之精神與目的,將農技團之服務期限自一
九七七年八月一日起延長兩年。如哥斯大黎加政府經由 閣下表示同
意,吾人互換之照會即構成農技團再繼續服務兩年之承諾。謹請 閣
下接受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欣告 閣下:哥斯大黎加正接受前述建議。因而,本復照暨
閣下之照會即構成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議並自本日起生效。
謹藉此機會向大使閣下申致崇最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法西奧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