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8:12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0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帛琉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邵學錕與帛琉共和國政 府代表王幸一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三年十二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基於兩國及其人民間既存之友好關係,
確認此種關係之維持構成本協定各項條款之基礎,
切望藉在帛琉農業發展方面之密切合作以加強並鞏固此種友好關係,爰經
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由團長一人及團員七人組成之農業示範隊
(以下簡稱「農耕隊」) 前往帛琉共和國從事稻米、蔬菜及水果
種植之示範工作,並供養豬及養雞之技術。
第二條 帛琉共和國政府應在阿米立伊克州尼肯森林工作站提供約十公頃
土地作為農耕隊之示範區。
第三條 農耕隊在示範區所生產之農產品除農耕隊消費所需者外應悉數交
予帛琉共和國政府處理。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 負擔農耕隊全體人員,包括隊長在內,往返帛琉之旅費,及
其在帛琉共和國工作期間之薪金與生活費用;
二 除本協定另有規定者外,負擔農耕隊之全部行政費用;
三 負擔農耕隊包括隊長在內之全體隊員之人壽及意外保險;
四 供應農耕隊為履行本協定所需之種籽、肥料、農耕機具與器
材及灌溉設備;
五 負擔農耕機具及設備之操作及維修費用;
六 依照帛琉政府所定之最低工資,負擔農耕隊,為協助農業示
範工作,所僱佣之農業工人之工資;
七 供應飼養首批雞、豬至長成為止之飼料;
八 負擔帛琉共和國政府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所提供
農耕隊之汽車、汽艇及發電機所需燃料及潤滑油之費用;以

九 供應五條第四款所規定之水泥及鋼筋;
第五條 帛琉共和國政府同意:
一 供應農耕隊具有適當水電設備之合適住所及辦公廳舍。該等
住所及廳舍應與供應給帛琉共和國高級公務人員或其他相等
人員者同。如上述地點尚無商用電力供應,帛琉共和國政府
應供應農耕隊發電機乙部,並負擔例行維修費用及負責將燃
料運送至該處。但發電機燃料及潤滑油則應由中華民國政府
負責供應;
二 供應農耕隊汽車乙輛、汽艇乙艘,並負擔車、艇例行之維修
費用。但其所需之燃料及潤滑油則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負責供
應;
三 准許免稅進口第四條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九款所定各項物品

四 供應農耕隊,經帛琉共和國政府與農耕隊隊長協議,為補充
中華民國政府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提供之器具裝備所必要之
農具,並供應第四條第九款所規定之水泥及鋼筋以外之材料
為建造豬、雞舍所需適當設施之勞力;
五 自科羅運輸第四條第四款所規定之機械、器具、材料及其他
設備至計畫地點;
六 指派連絡員乙名常川駐於農耕隊居住地區附近,俾予該隊必
需之協助。
第六條 對於農耕隊人員,帛琉共和國政府承允:
一 提供醫療服務;
二 保證彼等在抵達帛琉共和國之任職期間,或其後在海關及物
品稅總監所許可之期限內,免稅進口彼等於執行在帛琉共和
國之任務時,所持有之家庭及個人物品。凡應完稅而獲准免
稅進口之物品,在農耕隊隊員職務終止之前,不得將其出售
,或以他方式處理之;
三 免除來自中華民國政府之薪津福利及加給之稅捐;
四 免除移民限制、外人登記及僱佣許可;
五 保證在國際危機時享外交及領事人員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
所得享有相同之離境返國之便利;及
六 給予在帛琉共和國境內商業銀行使用「非居住外幣帳戶」以
儲存中華民國政府發給之所有薪津福利及加給,並賦予將該
帳戶存款自由匯出帛琉共和國之權利;
本條未規定事項,應以帛琉共和國共和國政府同等階與年資之公
務人員通常享有之優遇畀予農耕隊人員。
第七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二年,並經雙方政府同意延長之

第八條 本協定應於任一方政府以書面通知對方政府之九十天後終止。
第九條 本協定及其後補充協定得經由雙方協議予以修訂。
為此,經雙方合法授權之代表爰簽字於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二份,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即公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邵學錕 (簽字)

帛琉共和國政府代表
王幸一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