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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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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修正條款會議紀錄(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1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馬紹爾群島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十六日中華民國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張 訓舜與馬紹爾群島資源暨發展部部長諾德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一年二 月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政府為增進兩國友好關係,互派代表就繼續推
行兩國農業技術合作事宜,進行討論,達成協議如下:
一 中華民國駐馬紹爾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該團) 為繼續在馬紹爾群島
加強推行蔬菜及果類栽培與飼養豬隻及家禽之示範計畫,將其全團人
數增為五人,並自本紀錄簽訂之日起,延長工作期限兩年。
二 馬紹爾政府為施行是項示範計畫而提供之當地勞工,應由馬國政府官
員會同該團團長遴選並監督之。
三 馬紹爾群島政府同意給與該團團員,與馬國政府給與其公務人員同等
之年假福利。
四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三日簽訂之中、馬農技合作協定第六條第三款第二
項中「個人行李」一詞,應解釋為包括他如電視機、錄影機各乙部之
項目,免稅進口上述個人物品之期限延為自該團團員抵任起六個月內
或馬國海關稅務司特許之更長之時期。
以上協議事項應併入一九七九年簽訂之中、馬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視同為
該協定之修正條款,並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
本會議紀錄英文原本一式兩份於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六日在臺北簽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訓舜 (簽字)
馬紹爾群島政府代表
資源暨發展部部長
諾 德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