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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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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局與厄瓜多共和國農牧調查局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09 月 1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厄瓜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及七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共和國商 務處主任國剛與厄瓜多共和國農牧部次長薛瓦優斯簽換;並於七十一年 九月十八日生效

 
甲 厄瓜多共和國農牧部次長薛瓦優斯致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商務處主任國
剛函譯文
敬敬者:
查厄瓜多國家稻米會主任曾於本年三月廿九日以第一七○號函請求農
牧部長延長中華民國政府與厄瓜多所簽署之農技合作協定,俾自一九
八二年九月起繼續對該會提供技術指導,為期兩年。
本部國際事務處一名官員曾於四月間與 臺端晤談,並經 臺端初步
接受此項請求。
茲鑒於中華民國對厄國稻米會所提供之合作在完成特定目標上業已獲
致極為令人滿意之成果,擬請 臺端惠將本部請求延展該協定至一九
八四年九月一事轉報 貴政府。
順向 臺端致意。

農牧部次長
薛瓦優斯 (簽字)

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于基多
乙 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商務處主任國剛復厄瓜多共和國農牧部次長薛瓦優
斯函譯文
次長閣下:
接准 閣下本年六月三十日 SG/DAI 第一二八○號函內開:
「查厄瓜多國家稻米會主任曾於本年三月廿九日以第一七○號函請求
農牧部長延長中華民國政府與厄瓜多所簽署之農技合作協定,俾自一
九八二年九月起繼續對該會提供技術指導,為期兩年。
本部國際事務處一名官員曾於四月間與 臺端晤談,並經 臺端初步
接受此項請求。
茲鑒於中華民國對厄國稻米會所提供之合作在完成特定目標上業已獲
致極為令人滿意之成果,擬請 臺端惠將本部請求延展該協定至一九
八四年九月一事轉報 貴政府。」
本人茲復告 閣下:敝國政府同意接受 閣下請求,將中華民國經濟
部農業局與厄瓜多共和國農牧調查局於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厄京
基多所簽訂並經於一九八○年延長效期之農技合作協定自一九八二年
九月十八日起再予延長兩年。
閣下 SG/DAI 第一二八○號來函及本復函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有
關之一項協定。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商務處主任
國剛 (簽字)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二日于基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