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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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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0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露西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及六月四日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代 表與聖露西亞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於八十五年五月七日生效

 
二二八/九六號節略 (譯文)
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茲向聖露西亞外交部致意並略引 貴部一九九
六年五月九日第三二三號節略關於修正並續延中、聖兩國於一九八四年五
月七日簽署並分別於一九八六、一九八八、一九九○、一九九二及一九九
四年屆滿後延期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事 (以下簡稱本協定) 。
駐聖露西亞大使館茲奉告,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續延本協定暨修正第九條成
為本協定將於期滿後自動延長之條文。至本協定其他條文內容及相關細則
均維持原條文內容。
修正後條文如下:「第九條:本條文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兩年;除非
任何一方政府於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政府終止協定,本協定將於
期滿後自動延長,每次為期兩年。」
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復建議,本節略及 貴部確證之復略即構成貴
我兩國同意修正第九條條文及續延本協定,並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起生
效。
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順向聖露西亞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三九一/九六號節略 (譯文)
聖露西亞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致意並略引貴館一九九六
年五月十七日第二二八號節略關於修正並續延中、聖兩國於一九八四年五
月七日簽署並分別於一九八六、一九八八、一九九○、一九九二及一九九
四年屆滿後延期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事 (以下簡稱本協定) 。
聖露西亞外交部茲奉告,聖露西亞政府同意續延本協定暨修正第九條成為
本協定將於期滿後自動延長之條文。至本協定其他條文內容及相關細則均
維持原條文內容。
修正後條文如下:「第九條:本條文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兩年;除非
任何一方政府於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政府終止協定,本協定將於
期滿後自動延長,每次為期兩年。」
聖露西亞外交部爰建議,本節略及貴館本年五月十七日第二二八號節略即
構成 貴我兩國同意修正第九條條文及續延本協定。
聖露西亞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聖露西亞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聖露西亞外交部,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於聖露西亞卡斯翠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