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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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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加強農業技術合作計畫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林享能與巴拉圭共和國農牧部次長羅培茲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四年八 月二十六日生效

 
為有效執行中、巴農業技術合作計畫,兩國政府爰同意下述條款:
第一條 中、巴同意在中華民國駐巴拉圭農技團所輔導之「農民訓練服務
中心」中選定三至五處成立「農民訓練服務暨示範中心」。所需
各專業技師由中方現有駐巴農技專家擔任之,為利觀摩及訓練應
選擇交通較便利之「農民訓練服務暨示範中心」為中心之設置地
點。巴方應提出接管其餘「農民訓練服務中心」時間表,逐步自
營,中方則配合該時間表進行技術轉移。
第二條 中方同意在巴拉圭設置花卉栽培示範中心,供展示及訓練巴國青
年花農及農民之場所,由巴拉圭提供四公頃之花卉栽培示範田及
有關之土地。中方另建造農機具及資材存放庫一座,上述建築費
用由中方負擔。
第三條 為加強巴國養豬事業,中方同意派遣一至二名專家赴巴拉圭協助
巴方發展養豬及豬肉加工事業之技術指導,該專家之薪津由中方
負擔。
第四條 中方同意協助在巴拉圭設立植物組織培養實驗室並提供所需設備
資材,以供巴拉圭推展高價位園藝事業之生產及訓練。
第五條 中方將盡力提供有關豬隻及家禽繁殖生產、水產養殖、果樹種植
、甘蔗暨食品技術之訓練獎學金予巴方有關專家人員。
第六條 中方將盡力派遣有關花卉暨水果生產之專家。
本備忘錄分別以西班牙文及中文繕寫同一作準,並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相當於公元一九九五年簽署於台北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林享能〔簽字〕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代表農牧部次長
羅培茲〔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