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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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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0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九日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龔政定與布吉納 法索外交部部長魏陶哥於瓦加杜古簽訂;並於八十四年九月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為發展兩國間友好暨合作關係,特別是在
農業方面之合作關係,同意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農業技術團體協助布吉納法索政府發展稻
米栽培及其他作物,並增加農業產量。
第二條 為達成第一條所述之目標,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 在巴格雷地區或其他地區開發水稻或陸稻墾區。
二 負責農民之訓練及技術指導,使其可替墾區之經營。
三 負擔農業技術團人員在布吉納法索服務期間之薪給、旅費及
保險費。
四 提供農業技術團工作所需之交通工具及農機具。
第三條 農業技術團在布吉納法索服務期間,布方承允:
一 豁免該團工作所需器材及物料之進口關稅及其他稅捐。
二 提供農業技術團團員備有傢具及水電設施之住所。
三 豁免農業技術團薪給及津貼之任何直接稅捐。
四 同意免除農業技術團人員入境布吉納法索時,個人及其家屬
第一次安頓使用物品之稅捐,惟食品及飲料除外。
此類物品之進口應與所有抵達安頓同時進行。
倘此類物品之進口與人員之抵達時間差距未超過六個月,則
海關單位認為上述同時進行之要件成立。
五 給予該團人員充分之保護及依一般技術合作協定在布吉納法
索服務之國際機構人員所享之禮遇。
第四條 布吉納法索政府承諾在巴格雷或國內其他地區墾區安置足夠數量
農民以便在該團領導下耕作。安置農民所需費用由布吉納法索政
府負擔。
第五條 在布吉納法索服務期間,農業技術團人員享有布吉納法索政府及
中華民國政府所分別規定之國定假日。
農業技術團與布吉納法索有關單位,尤其是所在工作地區之農技
機構中心密切合作。
第六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於舉辦農業技術研討會及講習會時,接受布吉
納法索學員。上述人員自布吉納法索至中華民國間之往返機票及
在中華民國之生活及訓練費用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第七條 本協定可經由兩國政府共同同意後以換文方式修改之。
第八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締約一方於六個月前
以書面通知他方有意修訂條文或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自動延長
三年。
為此,雙方政府代表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本協定以中文及法
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九日即公元一九九五年九月九日訂於瓦加
杜古。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布古納法索大使
龔政定〔簽字〕

布吉納法索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魏陶哥〔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