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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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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商會間(關於東爪哇地區)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3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0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代 表鄭文華與駐台北印尼商會會長阿里努來喜於耶加達簽訂;並溯自七十 八年十一月七日生效

 
駐台北印尼商會 (以下簡稱「甲方」與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以下簡
稱「乙方」) :
鑒於自一九七六年雙方農業技術合作以來;咸盼再增進此一有益雙方之農
業技術合作關係;
且雙方都認為農業技術合作經效卓著,特別是農作物、家畜、水產養殖及
農村建設等項目;
茲經合法授權;
同意簽署此一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作為先前合作之延續,內容如次:
第一條 定義
本協定之目的:
乙方所派駐在印尼東爪哇服務之農業技術團,以下簡稱為「駐東
爪哇台北農技團」。
第二條 合作期限與目標
一 合作期限:
雙方同意續延駐東爪哇台北農技團服務期限四年,自一九八
九至一九九三年止。
二 合作目標:
駐東爪哇台北農技團將提供下列範圍之服務:
1 擴大原「示範中心」之服務範圍及規模。
2 繼續並加強引進高價值農作物如大蒜、甜瓜、西瓜、花椰
菜、甘藍、蕃茄、青花菜、芥菜、甜玉米、菜豆等以及其
他種類之蔬菜及水果:
3 倘雙方認為需要,得轉移生產選定農作物雜交種子之技術

4 設立農作物、家畜、漁業綜合計劃之示範中心;
5 加強優良作物之育種以及已實踐之魚蝦、反芻動物之繁殖
;以及
6 其他有關農村改良以及農民福利之活動。
第三條 駐東爪哇台北農技團專家之遴派配置與細節
一 駐東爪哇台北農技團應由台北當局遴派十四名專家組成,如
附錄一所列。
二 專家之工作地點:
東爪哇省:
蘇邁奈區,山邦區,帕幾丹區,宗邦區,格來西區,帕蘇隴
區,拉蒙肯區,瑪蘭區,帕羅伯林哥區,文都窩蘇區,羅瑪
將區,瑪狄恩區,昂威區,以及卡地利。
三 專家間之調換 (或) 訪問:
專家之省間調換及隻方專家之相互訪問應予鼓勵,以期相互
培植專家及增進農村事務知識。
第四條 義務與禮遇
一 甲方應依照現行法令採取必要措施並自行負擔經費提供或安
排下列各項目:
1 附錄二所列印尼技術及 (或) 行政人員之服務;
2 本協定附錄一及附錄二所列雙方專家為實施本計劃所需使
用之適當辦公處所及基本設備;
3 附錄一所列專家之合理住宿;
4 印尼當局對本條款第二段第 2 項物品所徵收之關稅,國
內稅以及其他形式之稅捐;
5 本條第二段第 2 項物品之運輸、操作及維所需之當地費
用;
6 實施本協定所需之費用;
7 專家之簽證及工作許可證,為節省時間,專家之入境許可
應由台北印尼商會處理;
8 附錄一所述之專家應享有與印尼簽署技術合作協定之其他
國家專家相同之禮遇及豁免。此類豁免及禮遇如附錄三所
列,但不以此為限;以及
9 駐東爪哇台北農技團得自台灣進口為屐行本協定所需參考
書籍之權利。
二 乙方應提供:
1 駐東爪哇台北農技團全體專家之薪金、機票、日支費及保
險費;
2 駐東爪哇台北農技團為實施本協定所需改良之作物種子,
農機具,工具,車輛及農藥,水產及陸上動物之幼苗,農
作物研習儀器,育種設備;
3 應甲方請求並獲乙方同意所舉辦之訓練及觀摩交換計畫。
關於本條款第二段第 2 項所列之後勤物品應於運抵印尼港口,
交予印尼有關當局後,成為甲方之財產,但應專供乙方專家實施
本協定之用。
本條款第二段第 2 項及第 3 項所列機械、設備、車輛、原則上
應依照印尼法規在印尼購買。
第五條 協定之生效,效力及修正
一 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溯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七日。
二 本協定效期四年。惟期限未滿前任何一方得於六個月前提出
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三 本協定得經由雙方協議修訂並於雙方接受後生效。
本協定英文繕本兩份同一作準,公曆一千九百九十一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簽訂於耶加達。

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代表 鄭文華 (簽字)

駐台北印尼商會:
會長 阿里努來喜 (簽字)
附錄一 一九八九~一九九三協定專家之狀況
類別 一九八九~一九九三
東爪哇省 專家名額
團長 一
農藝學家 一
植物防護專家 一
養羊專家 一
酪農管理專家 一
養蝦專家 一
水土保持專家 一
蔗作專家 一
園藝專家 二
水果收成加工專家 一
竹筍加工專家
竹工藝專家 (以上共計十四人)
附錄二
印方相對配置人員

類別
(東爪哇) 專家名稱
農業專家* 一
工業專家 一
農藝學家 二
園藝專家 二
獸醫兼畜牧專家 一
小型反芻類動物專家一
水土保持專家 一
水產養殖專家 一
* 農業專家宜由從事共同計劃之農民指導中心或種苗中心之代表為宜。

附錄三 豁免與禮遇
該類豁免與禮遇應依照印尼現行法規及規定如下:
1 對自國外匯入之生活津貼所課徵之所得稅與任何其他稅捐;
2 專家自國外帶入印尼之私人及家庭用品所課徵之進口稅及任何
其他稅捐;以及
3 來目臺灣為履行本協定所需參考書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