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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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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幾內亞比索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增列手工藝合作條款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15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幾內亞比索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中華民國駐幾內亞比索特命全權大使顧 富章與幾內亞比索共和國外交暨合作部部長卡多索簽換;並於八十一年 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幾內亞比索共和國大使顧富章致幾內亞比索共和國外交暨
合作部部長卡多索照會 (譯文)
部長先生:
本人參閱一九九一年十月廿四日在比索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幾內
亞比索共和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並依本國政府訓令,茲奉告
如下:
為加強與幾內亞比索共和國極為愉快之現存技術合作關係,中華民國
政府擬擴展此項農業合作至竹工傢俱之製造,提議於「中華民國政府
幾內亞比索共和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第二條內增列第四款:
法文約文
四 派遣竹製傢俱專家一人至幾內亞比索,負擔其服務期間之薪給、
差旅及保險費,並提供其工作必需之交通工具及機具設備,以執
行觀光及手工藝次長室所屬比索竹工廠之整建、管理及訓練工作

該廠產品收益之使用與分配應確使該廠能自給自足。
上開增列條款將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葡文約文
四 派遣竹製傢俱專家一人至幾內亞比索,負擔其服務期間之薪給、
差旅及保險費,並提供其工作必需之交通工具及機具設備,以執
行觀光及手工藝次長室所屬比索竹工廠之整建、管理及訓練工作

該廠產品收益之使用與分配應確使該廠能自給自足。
上開增列條款將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敬請著手進行必要程序,並以換文方式向本人確認 貴國政府接受是
項增列條款。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崇高之敬意。
大使 顧富章〔簽字〕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于比索
乙 幾內亞比索外交暨合作部部長卡多索復中華民國駐幾內亞比索大使顧
富章照會 (譯文)
大使閣下:
頃接 閣下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第 ROC–三五四\八一號華翰,
內容如下:
「部長先生:
茲就一九九一年十月廿四日在比索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幾內亞比索
共和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一事奉告如下:
為加強與幾內亞比索共和國極為愉快之現存技術合作關係,中華民國
政府有意擴展該項農業合作至竹工傢俱之製造,而於中華民國政府與
幾內亞比索共和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第二條內增列第四款如下
段:
法文約文
四 派遣竹製傢俱專家一人至幾內亞比索,負擔其服務期間之薪給、
差旅及保險費,並提供其工作必需之交通工具及機具設備,以執
行觀光及手工藝次長室所屬比索竹工廠之整建、管理及訓練工作

該廠產品收益之使用與分配應確使該廠能自給自足。
葡文約文
四 派遣竹製傢俱專家一人至幾內亞比索,負擔其服務期間之薪給、
差旅及保險費,並提供其工作必需之交通工具及機具設備,以執
行觀光及手工藝次長室所屬比索竹工廠之整建、管理及訓練工作

該廠產品收益之使用與分配應確使該廠能自給自足。
上開增列條款將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敬請著手進行必要程序,並向本人證實 貴國政府接受以換文方式履
行是項增修條款。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崇高之敬意。
大使 顧富章
本人茲代表幾內亞比索共和國政府敬向 閣下確認接受來照所述之增
例條款。
順向 閣下重申本人崇高之敬意。
外交暨合作部部長
卡多索〔簽字〕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于比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