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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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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90 年 09 月 0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06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九月六日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 代表與聖露西亞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溯自七十九年五月八日生效

 
(甲) 本館七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九七○號節略:

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茲向聖露西亞外交部致意,並就貴部有
關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簽署後經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八年兩度延長
之中、聖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之第 253/90 及 293/90 兩號
節略聲述:中華民國政府為期促進兩國友好密切關係,同意將該協
定效期延長兩年,溯自一九九○年五月八日生效,至一九九二年五
月八日為止。
上述協定雙方協議其原有內容條款不變,惟下列附錄 (修正條款)
將附加於原有協定,作為協定之一部分。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關於農業技術合作協定附錄要為:
(一) 中華民國農技團承允:
(1) 推廣在示範農場所彙集之經驗及技術至當地農民。聖露西
亞農業部高級官員將協同農技團技師先行勘選特定推廣地
區。 
(2) 配合農業部有關畜牧計畫,致力協助聖方利用當地資源發
展飼料。
(3) 統合農技團之研究、推廣及農業部相關農業站之農業計畫
與管理。
(4) 派具養蝦 (水產) 實務經驗之技師乙名協助聖方指派之當
地配合人員 (經理) 管理「百世洲農業站」 (BEAUSEJOUR
AGRICULTURAL STATION) 水產 (養蝦) 設備,配合聖露西
亞漁業部門之水產推廣工作,深入農民。
(5) 訓練當地配合人員 (經理) ,並提供水產 (養蝦) 計畫中
華民國所生產之設備與其他物品。
(6) 定期向聖農部提出農技團工作報告。
(二) 聖露西亞政府承允:
(1) 提供車輛乙部予農技團從事推廣。
(2) 提供上述協定所載明之其他協助。
上述建議倘荷聖露西亞政府同意,中華民國大使館將視本節略及聖
方同意復略為兩國政府間前述協定之延期及修正條款生效。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聖露西亞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致意。

一九九○年八月廿八日

(乙) 聖露西亞外交部復本館節略:
聖露西亞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致意並收悉大使館
一九九○年八月廿八日有關中華民國與聖露西亞兩國政府農業技術
合作協定延期之第九七○號節略。聖露西亞外交部就此回復確定聖
露西亞政府同意該節略之內容,證實該節略及復略即構成雙方政府
關於此協定之延期及修正條款 (附錄) 之生效。

聖露西亞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聖露西亞外交部,
一九九○年九月六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