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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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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6 年 11 月 1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8 年 11 月 1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宋長志與 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阿巴迪亞簽訂;並於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生 效

 
巴拿馬外交部部長阿巴迪亞一九八七年十月廿七日致駐巴拿馬大使宋長志
第 DGOCTI/DT.243 號照會
大使閣下:
本人謹聲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之中巴技術合作協定,經一九
七一年八月五日與十二日之換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九日簽署之議定書,
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與十六日之換文,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九日與一九七
九年十一月八日簽署之議定書,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一九八三年十一
月九日及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與十二日之換文分別予以延長其效期至一
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所進行之農業計畫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盼能
將前述協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度延長兩年,俾使該國之工作
擴及新領域,以造福巴國農民。
基於上述,本人茲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代表 貴國政府表示同意之復照即
構成一項協定,效期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
二日止。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大使宋長志閣下

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阿巴迪亞【簽字】

一九八七年十月廿七日

駐巴拿馬大使宋長志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復巴拿馬外交部部長阿巴
迪亞第 P-八七-四○五號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八七年十月廿七日第 DGOCTI/DT.243 號照會內開:
「本人謹聲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之中巴技術合作協定,經一
九七一年八月五日與十二日之換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九日簽署之議定書
、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與十六日之換文、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九日與一九
七九年十一月八日簽署之議定書、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一九八三年十
一月九日及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與十二日之換文分別予以延長,其效期
至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所進行之農業計畫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盼能
將前述協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度延長兩年,俾使該國之工作
擴及新領域,以造福巴國農民。
基於上述,本人茲建議本照會及閣下代表 貴國政府表示同意之復照即構
成一項協定,效期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
日止。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復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亟願進一步加強 貴我兩國既存之睦誼,同意將該技
術合作協定再度延長效期兩年。
本人並願證實本復照及前述閣下一九八七年十月廿七日第 DGOCTI/DT.243
號來照,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
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阿巴迪亞閣下
中華民國大使
宋長志【簽字】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