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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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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模里西斯商務代表團與模里西斯羅斯貝爾糖業公司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11 月 0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0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九日中華民國駐模里西斯商務代表團陳清雲與 模里西斯羅斯貝爾糖業公司代表於路易士港簽訂;並於七十八年十一月 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模里西斯商務代表團 (代表簡稱「商務代表團」) 與模里西斯
羅斯貝爾糖業公司 (以下簡稱「羅斯貝爾」) 願在其本國政府授權下從事
農業技術合作,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商務代表團應安排派遣農技人員最多二名赴模里西斯協助羅斯貝
爾進行花卉研究計畫並先行生產蘭花切花出口事宜。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依照下列規定負擔農業技師之費用:
一 商務代表團承諾負擔:
(一) 彼等在模里西斯服務期間之薪金;
(二) 台北至路易士港間之往返機票。
二 羅斯貝爾糖業公司承諾對各技師提供:
(一) 包括具備必要之傢俱及水電等設施之合適住屋;
(二) 車輛暨其油料維護及修理費用;
(三) 彼等在模里西斯服務期間之醫療與意外保險。
第三條 農業技師配屬商務代表團,彼等在模里西斯服務期間其薪金所得
應免繳稅捐,並應給予不亞於在模里西斯技術合作計畫項下所有
外籍技術人員所享之特權豁免及優惠待遇。
第四條 商務代表團自中華民國進口農業技師所需機具及設備,經羅斯貝
爾糖業公司獲政府同意予以認證者,應免繳一切稅捐。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兩年。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即西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九日於路易土港

中華民國駐模里西斯商務代表團
陳清雲【簽字】

模里西斯羅斯貝爾糖業公司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