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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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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模里西斯商務代表團與模里西斯窪路開發公司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1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7 年 05 月 1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模里西斯商務代表團張書杞與 里西斯窪路開發公司董事長蘇畢爾於路易士港簽訂;並於七十五年五月 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模里西斯商務代表團 (以下簡稱「商務代表團」) 與模里西斯
窪路開發公司 (以下簡稱「開發公司」) 同意在其本國政府授權下進行農
業技術合作,爰經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商務代表團應安排派遣農業技師二名赴模里西斯協助開發公司進
行農業發展計畫。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依照左列規定負擔農業技師之費用:
一 商務代表團承允負擔:
(一) 在模里西斯服務期間之薪金;
(二) 台北至路易士港間之往返機票。
二 開發公司承允提供:
(一) 包括具備必要之傢具及水電等設施之合適房舍;
(二) 車輛暨其油料維護及修理費用;
(三) 在模里西斯服務期間之醫療與意外保險。
第三條 農業技師配屬商務代表團,在模里西斯服務期間其薪金所得應免
繳稅捐,並應享有與在模里西斯技術合作計畫項下之所有外籍技
術人員相等之特權,豁免及優惠待遇。
第四條 商務代表團自中華民國進口農業技師工作所需使用之機具及設備
,應免繳一切稅捐。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兩年。
本協定以中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即西曆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於路易士港

中華民國駐模里西斯商務代表團
代表 張書杞【簽字】

模里西斯窪路開發公司
董事長 蘇畢爾【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