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1:19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87 年 11 月 1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6 年 11 月 1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8 年 11 月 2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及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中華民國駐多明 尼加共和國大使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於七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生效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致駐多明尼加大使館第 DEJ
-三五五八九號節略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轉達農業部之意願,盼望本年十一月廿
一日效期屆滿之中多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長二年。
外交部瞭解其對多國農牧單位之重要性並對中華民國駐多農技團工作甚表
滿意,爰請中華民國政府將上述協議續延效期二年。
外交部順向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七十一月十日於聖多明各

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 1987 年 11 月 19 日致多外交部第 187-664
號節略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接准外交部本年十一月十日第 D
EJ 三五八八九號節略內開: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轉達農業部之意願,盼望本年十一月
廿一日效期屆滿之中多技術合作補充協議延長二年。
外交部瞭解其對多國農牧單位之重要性並對中華民國駐多農技團工作甚表
滿意,爰請貴國政府將上述協議續延二年。
外交部順向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館茲復告外交部:中華民國同意將中多技術合作補充協議效期延長二
年並證實外交部節略暨本覆略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本年十一
月廿一日起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聖多明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