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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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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聖多美普林西比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駐聖多美普林西比共和國大使 向廷佇與聖多美普西比共和國計畫、財政暨合作部部長大衛德於聖多美 簽訂;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間既存友好合
作關係,並促進農業技術合作,爰同意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之請,同意派遣
技術團 (以下簡稱該團) 前往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協助發
展蔬菜、雜糧 (含旱稻栽培) 及其他農漁牧業,以增加產量。
第二條 為達成第一條所述之目標,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在前 MESQUITA 計
畫之地點或其他經雙方政府協議之合適地區,設立試驗觀摩區,
以進行相關示範、推廣及人員訓練工作。
第三條 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同意:
一 豁免該團人員各項薪給及其他所得之任何稅捐。
二 豁免該團為執行本協定工作所需進口之設備、器材及其他物
料之稅捐。
三 豁免該團人員抵任後六個月內,其使用之私人財物及家庭用
品之進品關稅及其他稅捐。上述私人財物及家庭用品之進口
清單應於適當時機向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提出。
四 提供該團在每一計畫執行地點設立試驗觀摩區所需之土地。
五 給予該團人員充分之保護及等同於第三國政府暨國際機構派
在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服務之技術人員所享之待遇。
六 提供該團為平整試驗觀摩區土地及開發推廣區所需之人力及
必要之協助。
第四條 該團得自由使用試驗觀摩區內之土地,以達成本協定之預期目標
。試驗觀摩區內所生產之產品,除保留該團所需之適當部分外,
其餘得予出售並將出售所得存入專戶,用以支援相關計畫之推展
。專戶之管理方式,另由雙方議定之。
第五條 該團應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有關權責單位,尤其是在所
在工作地區之農漁牧機構,密切合作。
第六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執行本協定之所需費用,包括: (一) 該團人員
在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服務期間之抵離任機票、薪給、備
有傢具暨水電設施之辦公及居住處所之租金及保險費; (二) 購
買及進口該團工作所需之交通工具、農機具、種苗、肥料、殺蟲
劑、動物種原及該團所需辦公設備; (三) 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
共和國政府技術人員參與執行本協定合作計畫之行政費、津貼及
當地雇工工資;及 (四) 其他相關之必要支出,均由中華民國政
府承諾提供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之年度援贈款項下支
應。
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參與本協定各項合作計畫技術人員之
人數及專長,由雙方視實際工作需要議定之。
第七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將當年度執行本協定各項合作
計畫所需費用概算,知會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
為此,雙方政府正式授權之簽約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協定
以中文及葡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即公元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訂於聖多
美。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大使 向延佇
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代表
計畫、財政暨合作部部長 大衛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