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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3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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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環境管理系統相互承認協議(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RAC 主席簽署;並自九十三年七月八日生 效

 
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環境管理系統相互承認協議(譯)

RPC 文件編號:
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 PAC-DOC-002

PAC 多邊認證協議(MLA)

1.本項多邊認證協議乃在依據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PAC) 之相關規則及
程序進行評估之後的結果,而成就者。
2.本協議之參與各方乃在作出授權之後委由其被授權者在協議上名,而成
就本協議之認證機構(參與機構通稱為 MLA 團體)。
3.每一參與本協議之成員均必須遵循 MLA 之條件及條款行事。
每一參與協議之成員均必須:
(1) 遵循 ISO/IEC 指導文件 66 ,及相關指導規範行事。
(2) 確保所有經認證檢定合格之環保管理系統之評鑑及檢定/登記機構
均確實遵循 ISO/IEC 指導文件 66 及相關之 PAC 指導規範行事

4.每一參與本協議之成員均必須:
(1) 承認凡有參與如本協議所界定規範之作業方案的其他系統運作,與
該成員本身之運作,在各方面而言,均旗鼓相當,沒有差異。
(2) 認定凡由本協議之其他成員機構所認證檢定合格之「受檢定者」,
在該「受檢定者」取得認證之前提下所發出或開立之「證明文件」
,其有效地與該成員本身所認證檢定合格之「受檢定者」所發出或
開立之「證明文件」,乃是依據相同之認證、檢定基礎,而發出或
開立者,並且對外廣為宣導此一「檢定基礎」,就已參與本協議之
所有成員機構彼此之間而言,均是相同。
5.每一參與本協議之成員均必須
(1) 對經由任一「有參與本協議之成員」,因由該成員依其本身之認證
業務之踐履,而予以認證檢定之某一機構所發出或開立之「合格證
書」而提出之所有異議或申訴案由,展開調查。
(2) 在其本身之身份定位、狀態已發生重要變化,或即將發生重大變化
,其系統運作狀況,或其認證檢定作業機制,已發生重大變化或即
將發生重大變化之情況下,儘速將之通知所有其他之參與本協議之
成員機構。
(3) 適切地參與投入 MLA 團體之業務活動。
(4) 適切地參與 MLA 團體之會議,以及技術委員會之會議。
(5) 指派稽核及評鑑專家參與及投入 MLA 團體之成員及申請加入此一
MLA 協議者之認證檢定業務之評估,再評估,及監督作業。
(6) 與其他認證檢定專業機構團體合作,建立關係,以拓展及延伸 MLA
業務及影響力。
(7) 在保密之前提下,以及以專業水準及素養運用一切資訊。
6.若在符依相關法令及程序之前提下,經認定可容許一新的操作某一系統
之認證檢定機構參與本協議,則該新加入認證檢定機構必須簽署一份 M
AL 簽單(如本協議文件之附錄 B 所示),然後再取得 PAC 主席之
授權認同,如此,該新成員方可在成員名單上列名成為一名正式成員(
成員名單如本協詮件之附錄 A 所示)。在本協議之成員有意延伸,即
添加新的認證檢定業務項目時。亦準用上述同一程序。
7.若有參與本協議之成員有意撤出本協議時,不論其緣由如何,該成員就
必須至少在撤出之前三個月之前,將此一意向作成書面文字,經由 MLA
管理委員會通知本協議之所有其餘參與成員團體,在一旦發生有成員退
出本協議,或有一成員之認證檢定業務發生變化之情況下,該成員之
MLA 簽單將撤消(若有必要時)並另行簽署作成一份新的 MLA 簽單,
如附錄 A 所示之成員名單亦將據以修正。每當成員名單(附錄 A)發
生變化之後,修正後之新成員名單必須由 PAC 之主席簽副署。
8.本 PAC 多邊認證協議之文字內容若有任何修正,一律必須由 PAC 之
全體成員集會認准方始生效。
9.本協議作為一份文件係由一共 10 條條文,外加一份其中列示所有參與
成員之名單附錄(附錄 A),認證檢定之業務項目清單,以及每一名參
與成員均簽署無誤之簽單(附錄 B)所構成。
10. 本協議文件自 1998 年 1 月 24 日起生效。

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 1997
────────────────────────────────
PAC_MLA 文件
批准日期: 列印日期:
1998 年 11 月 5 日 2004 年 6 月 28 日



PAC 文件編號:
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 PAC-DOC-002

附錄 A 多邊合作相互協議(MLA)
───────────────

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
多邊合作相互協議(MLA)
簽署名單
────

本協議涵蓋環境管理系統之認證
┌─────┬────────────────────────┐
│日 期│ 簽署機構 │
├─────┼────────────────────────┤
│2003.11.27│JAS-ANZ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
├─────┼────────────────────────┤
│2003.11.27│SCC (Canada) │
├─────┼────────────────────────┤
│2003.11.27│JAB (Japan) │
├─────┼────────────────────────┤
│2003.11.27│NAC (Thailand) │
├─────┼────────────────────────┤
│2004.07.08│CNAB/TAF (Chinese Taipei) │
├─────┼────────────────────────┤
│2004.07.08│KAB (Korea) │
├─────┼────────────────────────┤
│2004.07.08│KAN (Indonesia) │
├─────┼────────────────────────┤
│2004.07.08│EMA (Mexico) │
├─────┼────────────────────────┤
│2004.07.08│CNAB (China) │
├─────┼────────────────────────┤
│ │ │
├─────┼────────────────────────┤
│ │ │
└─────┴────────────────────────┘



PAC 主席 日期:200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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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