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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20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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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與美國加州環境保護局間合作協定(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署長林俊義與美國加州 環境保護局局長溫士頓.西考克斯簽訂;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生 效

 
鑒於
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執掌全國空氣污染防制、水質保護、廢棄物處理、毒
化物管理及其他環境相關議題之政策、法規及計畫之研擬、訂定及執行。
在空氣品質保護方面,中華民國環保署亦致力於全求空氣品質保護相關事
宜,及促進與空氣污染防制相關之國際合作及技術交流;
加州環保局之任務為重建及保護環境,以確保大眾健康、環境品質及經濟
活力。透過該局空氣資源管理司,加州環保局有夜地降低空氣污染物,以
致力於促進及保護大眾健康福祉及生態資源,同時亦體認及考量其對加州
經濟的影響。加州環保局監督所有加州境內空氣污染防治工作,以期在空
氣品質標準之基礎上維護民眾之健康。加州環保局在發展汽機車零排放技
術及管理上,居先驅地位。
鑒於
中華民國環保署及加州環保局均有意發展可促進清潔環境、燃料多元化及
能源自主性,同時亦可降低主要污染物、毒化物及溫室氣體之中長程策略

中華民國環保署及加州環保局均有意發展可促進清潔環境、燃料多元化及
能源自主性,同時亦可降低主要污染物、毒化物及溫室氣體之中長程策略

加州環保局在發展有關零排放及低排放車輿之相關計畫及政策方面,居世
界領導地位,包括零排放車輿計丑及加州燃料電池夥伴。中華民國環保署
亦藉由五年之電動機車推動方案在此領域扮演重要角色。
中華民國環保署與加州環保局的合作可協助台灣成為亞大地區開發、生產
及銷售零排放車輿與低排放車輿的領導地位,中華民國環保署與加州環保
署在零排放車輿與低排放車輿改策發展的合作,並不重蝮或替代既有的中
華民國環保署與美國環保署間的合作協定。
因此,
為能以公眾健康的觀點,透過推廣低及零排放車輿有效展現對空氣污染物
排放的關切,中華民國環保署及加州環保局同意進行以下的交流及活動,
五年為期直到 2006 年一月:
1 年度人員交換以促進彼此之了解及能力建構,包含官方互訪、學習及訓
練。領域包括但不限於零或近乎零污染排放車輛技術現況、相關政策命
令進展。
2 依所願定期交換資訊及共同合作,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議題:
a 空氣污染及一般環境污染對健康的影響。
b 與推動低及零污染車輛相關之法規,諸如加州低污染車輛法規及修正
案、台灣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治法擬定的行動計畫等。
c 法規執行之措施,包含行政、財務其他措施如稅賦優惠、補貼、加速
折舊等誘因,另執行措施如罰鍰、檢查維修計畫及其其他製裁措施亦
包含之。
d 燃料電池技術應用於移動源及固定源以增進環境保護、燃料多樣化及
能源獨立之現況及使用情形技術資訊。
e 大眾及非政府組織參與以減低車輛排放。
3 本協定自簽署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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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 林俊義 博士 局長 溫士頓.西考克斯
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 加州環境保護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