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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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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索馬利蘭共和國政府醫療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索馬利蘭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七日及六月十六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外 交部長吳釗燮與索馬利蘭共和國政府代表外交暨國際合作部代理部長歐 利班於臺北及哈爾格薩簽署;並自一百十年八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索馬利蘭共和國政府(以下單獨稱「一方」;合
稱「雙方」),

為促進醫療合作,並加強及鞏固兩國間既存之友好及合作關係,

爰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醫療團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同意協助從中華民國(臺灣)醫院籌組醫
療團(以下簡稱「該團」),以派駐索馬利蘭共和國提供醫療服
務。該團之人數及服務內容應由雙方議定之。
第二條 醫療團目的
在索馬利蘭共和國政府密切合作下,該團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治療性及防治性之醫療服務,惟不從事法醫鑑定工作
;及
(二)提供醫療及公共衛生新知,以改善對索馬利蘭人民之醫療
照護水準。
第三條 索馬利蘭共和國政府之義務
索馬利蘭共和國政府同意提供該團必要之行政支援,包含:
(一)提供交通工具、備有傢俱及水電設備之辦公室及宿舍供該
團免費使用;
(二)豁免該團工作上所需之藥品、醫療器材、車輛及其他設備
之進口關稅及其他稅捐,並協助辦理通關手續;
(三)給予該團人員等同於第三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派駐索馬利蘭
共和國服務之技術合作人員所享之禮遇;
(四)豁免該團人員各項薪資及津貼之稅捐;及
(五)豁免該團人員及眷屬個人及家用物品全部進出口關稅及其
他稅捐。
第四條 訓練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同意協助索馬利蘭共和國醫護人員在臺灣
接受進階訓練。受訓人數及進階醫療訓練課程內容應由雙方議定
之。
第五條 財務責任
雙方同意上述該團及進階訓練所需經費,應由中華民國(臺灣)
政府提供財政支援。
第六條 爭議之解決
本協定未盡事宜或發生任何執行上之爭議,應由雙方以友好協商
之方式解決。
第七條 協定之修正
本協定得經雙方之同意,以換文方式修正之。
第八條 生效及效期
本協定應自最後簽署日生效,效期 5 年。
第九條 協定之展期及終止
本協定效期屆滿至少 3 個月前,倘任一方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
議,本協定應自動展期,每次延續效期 5 年。
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且於另一方接獲書面通
知後 30 日終止。終止後,雙方原承諾提供但尚未撥付之餘款,
將停止支付。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正式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簽署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索馬利蘭共和國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吳釗燮 歐利班
外交部長 外交暨國際合作部代理部長

日期:06/16/2021 日期:08/07/2021
臺北 哈爾格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