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中華民國大使館代表亞特蘭提路巴考與甘
比亞共和國外交部代表班竹簽換;並自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文號:IEC 555/72/02/(-SON)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有關甘比亞共和
國政府於 1995 年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之醫療合作協定,該協定曾分別於
2001 年及 2005 年續約,將於 2010 年 10 月 18 日到期;經雙方近期
協商,已達成下列共識:
(一)上述協定應自 2010 年 10 月 19 日起續約 5 年,其年度醫療援
助款額仍訂於 60 萬美元。
(二)上述協定所令其他規定與條件均應維持不變。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茲代表甘比亞共和國政府確認接受上述共識,並聲述
:本節略及中華民國大使館確認中華民國政府接受上述共識之復略應構成
該協定之附增文件。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藉此機會重申對中華民國大使館最崇高之敬意。
班竹,2010 年 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大使館
亞特蘭提路
巴考
文號:ROC/90915/989TL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確認收悉後者 2010 年
9 月 15 日 IEC/72/02/(-SON) 號節略,其內容如下:
「甘比亞共和圈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有關甘比亞共
和國政府於 1995 年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之醫療合作協定,該協定曾分別
於 2001 年及 2005 年續約,將於 2010 年 10 月 18 日到期;經雙方近
期協商,已達成下列共識;
(一)上述協定應自 2010 年 10 月 19 日起續約 5 年,其年度醫療援
助款額仍訂於 60 萬美元。
(二)上述協定所令其他規定與條件均應維持不變。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茲代表甘比亞共和國政府確認接受上述共識,並聲述
:本節略及中華民國大使館確認中華民國政府接受上述共識之復略應構成
該協定之附增文件。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藉此機會重申對中華民國大使館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館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確認,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節略及中
華民國大使館之復略應構成該協定之附增文件。
中華民國大使館藉此機會重申對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最崇高之敬意。
班竹,2010 年 9 月 15 日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
班竹